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繼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515號、103 年度執字第6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繼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繼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李繼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
從而,受刑人依修正後規定,因有同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即不得併合處罰,而得維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外,同時取得請求檢察官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亦即在有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是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取決於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同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另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1 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李繼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
受刑人亦於103 年5 月14日就上開各罪,包括附表編號1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提出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附表:受刑人李繼祖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
│ │罪) │罪) │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 │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4年3月,│
│ │易科罰金,以新台│共12罪 │共9罪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1月27日 │99年11月18日、99│99年11月19日、99│
│ │ │年11月19日、99年│年11月20日、99年│
│ │ │11月20日、99年11│11月21日、99年11│
│ │ │月21日、99年11月│月25日、99年12月│
│ │ │22日、99年11月23│16日、99年12月18│
│ │ │日、99年11月23日│日、99年12月22日│
│ │ │、99年12月14日、│、99年12月25日、│
│ │ │99年12月15日、99│99年12月26日 │
│ │ │年12月17日、99年│ │
│ │ │12月19日、100年 │ │
│ │ │1月9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0年度毒 │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100年度偵 │
│ │偵字第964號 │字第2872、2875、│字第2872、2875、│
│ │ │2876、2877、2878│2876、2877、2878│
│ │ │、4527、4528、45│、4527、4528、45│
│ │ │29、4530、4531、│29、4530、4531、│
│ │ │5338、7085、7086│5338、7085、7086│
│ │ │、9134號 │、9134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0年度中簡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1323號 │1488號 │1488號 │
│ ├────┼────────┼────────┼────────┤
│ │判決日期│100年6月30日 │101年3月27日 │101年3月27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中簡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
│判 決│ │1323號 │1488號 │1488號 │
│ ├────┼────────┼────────┼────────┤
│ │判 決│100年7月21日 │101年8月21日 │101年8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 │1、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4月(102聲字第3149號裁 │
│ │ 定)。 │
│ │2、編號1至8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更字第2880│
│ │ 號。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
│ │罪) │罪) │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4月,│有期徒刑4年, │
│ │共2罪 │共3罪 │共2罪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1月24日、 │99年12月18日、 │99年12月21日、 │
│ │99年12月13日 │99年12月19日、 │99年12月23日、 │
│ │ │99年12月24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100年度偵 │
│ │字第2872、2875、│字第2872、2875、│字第2872、2875、│
│ │2876、2877、2878│2876、2877、2878│2876、2877、2878│
│ │、4527、4528、45│、4527、4528、45│、4527、4528、45│
│ │29、4530、4531、│29、4530、4531、│29、4530、4531、│
│ │5338、7085、7086│5338、7085、7086│5338、7085、7086│
│ │、9134號 │、9134號 │、9134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1488號 │1488號 │1488號 │
│ ├────┼────────┼────────┼────────┤
│ │判決日期│101年3月27日 │101年3月27日 │101年3月27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
│判 決│ │1488號 │1488號 │1488號 │
│ ├────┼────────┼────────┼────────┤
│ │判 決│101年8月21日 │101年8月21日 │101年8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 │1、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4月(102聲字第3149號裁 │
│ │ 定)。 │
│ │2、編號1至8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更字第2880│
│ │ 號。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
│ │罪) │罪) │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5月,│有期徒刑4年7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共2罪 │ │共3罪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2月25日、 │100年1月9日 │99年12月18日、 │
│ │99年12月26日 │ │99年12月22日、 │
│ │ │ │100年1月1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103年度偵 │
│ │字第2872、2875、│字第2872、2875、│字第599、790號 │
│ │2876、2877、2878│2876、2877、2878│ │
│ │、4527、4528、45│、4527、4528、45│ │
│ │29、4530、4531、│29、4530、4531、│ │
│ │5338、7085、7086│5338、7085、7086│ │
│ │、9134號 │、9134號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3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1488號 │1488號 │219號 │
│ ├────┼────────┼────────┼────────┤
│ │判決日期│101年3月27日 │101年3月27日 │103年4月1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3年度訴字第 │
│判 決│ │1488號 │1488號 │219號 │
│ ├────┼────────┼────────┼────────┤
│ │判 決│101年8月21日 │101年8月21日 │103年4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 │1、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4月 │1、編號9至12定應│
│ │ (102聲字第3149號裁定)。 │執行有期徒刑5年 │
│ │2、編號1至8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月。 │
│ │ 102年度執更字第2880號。 │2、編號9至12臺灣│
│ │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 │署103年度執字第6│
│ │ │576號。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
│ │罪) │罪) │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2月18日 │99年12月19日 │99年12月1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3年度偵 │檢察署103年度偵 │檢察署103年度偵 │
│ │字第599、790號 │字第599、790號 │字第599、790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 │103年度訴字第 │103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219號 │219號 │219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4月1日 │103年4月1日 │103年4月1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 │103年度訴字第 │103年度訴字第 │
│判 決│ │219號 │219號 │219號 │
│ ├────┼────────┼────────┼────────┤
│ │判 決│103年4月14日 │103年4月14日 │103年4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1、編號9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
│ │2、編號9至1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6576 │
│ │ 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