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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3 年度聲沒字第1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慶庭前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2 年12月26日20時許為警查獲時,在臺中市○區○○路○段000 ○00號9 樓之10友人住處內舉槍自盡身亡,員警並於上開處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嗣該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 年5 月1 日以103 年偵字第50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認具殺傷力,係屬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1 月27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 份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 年5 月1 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500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參。
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槍枝及子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均具殺傷力,均屬違禁物,並有該局103 年1 月27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 份附卷足憑,可認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槍砲、彈藥無訛。
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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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稱及數量 │ 鑑 定 結 果 │ 鑑 定 函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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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式手槍1 枝(│認係口徑9mm 制式半自動手槍,為德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含制式彈匣2 個│WALTHER 廠P99 型,槍號為051624,槍│103 年1 月27日刑鑑字第│
│ │,槍枝管制編號│管內具6 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0000000000號│,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 │
│ │) │殺傷力;彈匣2個,認均係制式彈匣。 │ │
├──┼───────┼─────────────────┼───────────┤
│ 2 │制式子彈16顆(│23顆,認均係口徑9mm 制式子彈,採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原扣案25顆,共│8 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103 年1 月27日刑鑑字第│
│ │採樣9 顆試射)├─────────────────┤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2 顆,認均係口徑9mm 制式子彈,彈底│ │
│ │ │均具撞擊痕跡,採樣1 顆試射,可擊發│ │
│ │ │,認具殺傷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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