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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1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桐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5906 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 年3 月11日確定,103 年3 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案之藥品等物品(詳102 年度保管字第1241號扣押物品清單),屬專科沒收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桐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2 月19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25906 、27144 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再議結果,亦認原處分核無不當,應予維持,而緩起訴期間為1 年,於102 年3 月11日確定,並於103 年3 月1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1365號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各1 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供述明確,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詳102 年度保管字第1241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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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 品 名 稱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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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藥品(內傷用中藥│ 2瓶 │
│ │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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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藥品(痠痛用中藥│ 1瓶 │
│ │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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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藥品(肝臟用中藥│ 1瓶 │
│ │膠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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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藥品(肝臟用中藥│ 1包 │
│ │粉) │ │
├──┼────────┼────┤
│ 5 │藥品(腎臟用中藥│ 1瓶 │
│ │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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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藥品(肝臟用中藥│ 1瓶 │
│ │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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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
│ 報告書1份。 │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
│ 品清單1份(102年度保管字第1241│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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