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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龍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龍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伍月。
理 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697號裁定參照),惟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102年1月23日新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決議參照)。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徐龍富因妨害性自主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參。
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附卷足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7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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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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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妨害性自主罪 │恐嚇 │妨害性自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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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 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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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09.06 │100.01.14 │100.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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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101年度偵 │檢察署100年度偵 │
│ │字第19648等號 │字第13360號 │字第13713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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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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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0年度侵訴字第 │101年度中簡字第 │101 年度侵訴字第│
│事實審│ │224號 │1693號 │6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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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1年02月09日 │101年08月13日 │102年03月27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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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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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0年度侵訴字第 │101年度中簡字第 │101年度侵訴字第 │
│判 決│ │224號 │1693號 │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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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1年03月05日 │101年09月10日 │102年06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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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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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1年度執 │檢察署101年度執 │檢察署102年度執 │
│ │字第2792號(編號│字第10661號(編 │字第9999號(編號│
│ │1至3號已定應執行│號1至3號已定應執│1至3號已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11年2月 │行有期徒刑11年2 │有期徒刑11年2月 │
│ │;103執更409號)│月;103執更409號│;103執更409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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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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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妨害自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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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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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05.0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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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 │字第2777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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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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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3 年度訴字第42│ │ │
│事實審│ │8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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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3年04月24日 │ │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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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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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3 年度訴字第42│ │ │
│判 決│ │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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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3年05月19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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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原聲請書誤載為得│ │ │
│ │易科罰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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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103 年度執│ │ │
│ │字第7719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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