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聲,2506,201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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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偉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毒偵字第910 號、103 年度聲沒字第1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柒包及其外包裝袋(驗後淨重合計零點柒柒公克、空包裝袋總重壹點零五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後淨重合計壹點伍肆柒叁公克)及其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偉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91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 包(驗後淨重合計0.77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 包(驗後淨重合計1.5473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2 款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粉末7 包及透明結晶6 包經送驗後,分別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03 年4 月8 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見103 年度毒偵字第910 號卷第13頁)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 年2 月2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 份(見103 年度偵字第7319號卷第23至24頁)附卷為憑,確屬違禁物無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因該管制毒品與其包裝袋在物理上均難以析離,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仲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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