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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世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世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世彬因犯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照。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187 號、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各罪,經本院先後判決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4 、5 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2 號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381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
附表編號4 至5 號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978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2 年7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附表:受刑人莊世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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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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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 │102年12月14日 │102年12月26日 │102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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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103年度偵字第1058號 │103年度偵字第1058號 │103年度偵字第43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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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381號 │103年度易字第381號 │103年度易字第978號 │
│實├───┼────────────┼────────────┼────────────┤
│審│判決日│103年3月12日 │103年3月12日 │103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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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381號 │103年度易字第381號 │103年度易字第978號 │
│判├───┼────────────┼────────────┼────────────┤
│決│判 決│103年5月12日 │103年5月12日 │103年6月3日 │
│ │確定日│(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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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否 │否 │否 │
│科罰金、易│ │ │ │
│服社會勞動│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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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3年度執字第7585號 │ 103年度執字第7585號 │103年度執字第8645號 │
│ │②編號1 至2 號已定應執行│②編號1 至2 號已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1 年 │ 有期徒刑1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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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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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此部分含兩罪,刑度│ │
│ │ │均相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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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 │102年12月13日 │①102年12月28日 │ │
│ │ │②102年12月28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度案號 │103年度偵字第4376號 │103年度偵字第4376號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978號 │103年度易字第978號 │ │
│實├───┼────────────┼────────────┼────────────┤
│審│判決日│103年5月13日 │103年5月13日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978號 │103年度易字第978號 │ │
│判├───┼────────────┼────────────┼────────────┤
│決│判 決│103年6月3日 │103年6月3日 │ │
│ │確定日│ │ │ │
├─┴───┼────────────┼────────────┼────────────┤
│是否為得易│是 │是 │ │
│科罰金、易│ │ │ │
│服社會勞動│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3年度執字第8646號 │ 103年度執字第8646號 │ │
│ │②編號4 至5 號已定應執行│②編號4 至5 號已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1 年 │ 有期徒刑1 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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