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聲,2523,201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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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貴笙
具 保 人 蘇秀惠
上具保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字第3999號、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秀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貴笙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由具保人蘇秀惠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侯貴笙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0萬元,由具保人蘇秀惠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101年刑保工字第2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紙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為上開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11年,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037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67號駁回上訴確定。

嗣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地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03年6月17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拘提事項簡覆表暨所附具之拘票、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3年6月18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具之拘票、報告書、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乙份附卷可憑;

又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佐;

且本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具保人之住所地,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亦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乙份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份附卷可參。

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洵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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