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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世華
具 保 人 紀怡君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字第2788號、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怡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華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8萬元,由具保人紀怡君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保釋後,所犯詐欺案件已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員警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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