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胤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胤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強制猥褻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3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
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 月2 月及附表編號3 判決所判處有期徒刑7 月加計之總和。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另被告為附表編號1 所示犯行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於102 年1 月23日公布,並於同年1 月25日施行,該條雖增列併合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本案並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於本案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靖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強制猥褻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11月25日 │102年11月9日 │102年5月1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1 年度偵│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 │
│ │字第25897 號 │26366 號 │5869 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分院 │ │ │
│ ├────┼────────┼─────────┼─────────┤
│最 後│案 號│102 年度侵上訴字│103 年度易字第16號│103 年度易字第685 │
│ │ │第165 號 │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年12月31日 │103年1月29日 │103年4月29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分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2 年度侵上訴字│103 年度易字第16號│103 年度易字第685 │
│ │ │第165 號 │ │號 │
│判 決├────┼────────┼─────────┼─────────┤
│ │判 決│103年1月24日 │103年3月6日 │103年5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更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第1550號(編號1 至2 經本院103 年度聲│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
│ │字第13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8163號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