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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一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027號、103年度執字第8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一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羅一勤因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羅一勤因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而附表編號2、4、5、8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附表編號1、3、6、7、9至12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羅一勤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2027號卷附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附表:受刑人羅一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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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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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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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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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8月21日 │101年9月6日 │101年9月7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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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9363號 │毒偵字第2640號 │毒偵字第26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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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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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2871 │101年度訴字第2565 │101年度訴字第2565 │
│事實審│ │號 │號、101年度易字第 │號、101年度易字第 │
│ │ │ │3332號 │33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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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1年11月22日 │101年12月4日 │101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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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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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2871 │101年度訴字第2565 │101年度訴字第2565 │
│判 決│ │號 │號、101年度易字第 │號、101年度易字第 │
│ │ │ │3332號 │33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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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1年12月17日 │101年12月22日 │101年12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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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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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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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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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搶奪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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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共3罪,每罪各有期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
│ │徒刑9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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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10月1日 │101年10月1日 │101年5月間某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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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2667、22668│偵字第22667、22668│偵字第25676號 │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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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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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2917 │101年度訴字第2917 │102年度簡字第110號│
│事實審│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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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2年1月18日 │102年1月18日 │102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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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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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2917 │101年度訴字第2917 │102年度簡字第110號│
│判 決│ │號 │號 │ │
│ ├────┼─────────┼─────────┼─────────┤
│ │判 決│102年2月18日 │102年2月18日 │103年3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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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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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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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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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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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共2罪,每罪各有期 │
│ │ │ │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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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9月10日 │101年9月6日 │101年8月31日 │
│ │ │ │101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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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臺中地檢署102年度 │臺中地檢署102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5676號 │偵字第5298、5299、│偵字第5298、5299、│
│ │ │5300、5301、5302號│5300、5301、53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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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簡字第110號│102年度易字第2187 │102年度易字第2187 │
│事實審│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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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2年2月23日 │102年9月6日 │102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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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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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2年度簡字第110號│102年度易字第2187 │102年度易字第2187 │
│判 決│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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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2年3月18日 │102年9月30日 │102年9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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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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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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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竊盜 │贓物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共2罪,每罪各有期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 │徒刑4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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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10月4日 │101年10月12日 │101年8月19日 │
│ │101年10月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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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2年度 │臺中地檢署102年度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5298、5299、│偵字第5298、5299、│偵字第6193號 │
│ │5300、5301、5302號│5300、5301、53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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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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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187 │102年度易字第2187 │103年度中簡字第679│
│事實審│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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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2年9月6日 │102年9月6日 │103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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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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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187 │102年度易字第2187 │103年度中簡字第679│
│判 決│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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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2年9月30日 │102年9月30日 │103年5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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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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