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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鉦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2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鉦翔因妨害自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藥事法、侵占、詐欺、竊盜、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十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 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又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修正,於同年1 月23日公布,並自同年1 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修正後刑法第50條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分別定其執行刑,而異其執行方式,使受刑人不致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並於裁判確定後,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不區分前開各種罪刑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經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法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因而此部分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黃鉦翔因妨害自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藥事法、侵占、詐欺、竊盜、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黃鉦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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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妨害自由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藥事法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2月7日 │ 99年9月20日 │ 100年11月1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3572、6863│偵字第3572、6863│偵字第3973號 │
│ │號 │號 │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00│101年度訴字第100│101年度訴字第142│
│實│ │1號 │1號 │2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1年5月9日 │ 101年5月9日 │ 101年6月29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確│ │ │ │ (程序駁回) │
│定├──────┼────────┼────────┼────────┤
│判│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00│101年度訴字第100│101年度上訴字第 │
│決│ │1號 │1號 │1399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1年6月4日 │ 101年6月4日 │ 101年10月3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
│ │執字第7229號(102│執字第7229號(102│執字第12812號(1│
│ │年執更字第4119號│年執更字第4119號│02年執更字第4119│
│ │、編號1至12號應 │、編號1至12號應 │號、編號1至12號 │
│ │執行有期徒刑3年 │執行有期徒刑3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3 │
│ │6月) │6月) │年6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侵占 │ 詐欺 │ 侵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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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2月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1月29日 │ 100年11月10日 │ 100年11月1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6187號 │偵緝字第199、200│偵緝字第199、200│
│ │ │號 │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簡上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563│102年度訴字第563│
│實│ │337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1年10月26日 │ 102年5月21日 │ 102年5月21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簡上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563│102年度訴字第563│
│判│ │337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1年10月26日 │ 102年6月17日 │ 102年6月1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13165號(1│執字第7073號(102│執字第7073號(102│
│ │02年執更字第4119│年執更字第4119號│年執更字第4119號│
│ │號、編號1至12號 │、編號1至12號應 │、編號1至12號應 │
│ │應執行有期徒刑3 │執行有期徒刑3年 │執行有期徒刑3年 │
│ │年6月) │6月) │6月)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 竊盜 │ 詐欺 │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1月26日 │ 101年1月27日 │ 101年1月2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緝字第199、200│偵緝字第199、200│偵緝字第199、200│
│ │號 │號 │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563│102年度訴字第563│102年度訴字第563│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2年5月21日 │ 102年5月21日 │ 102年5月21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563│102年度訴字第563│102年度訴字第563│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6月17日 │ 102年6月17日 │ 102年6月1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7073號(102│執字第7073號(102│執字第7073號(102│
│ │年執更字第4119號│年執更字第4119號│年執更字第4119號│
│ │、編號1至12號應 │、編號1至12號應 │、編號1至12號應 │
│ │執行有期徒刑3年 │執行有期徒刑3年 │執行有期徒刑3年 │
│ │6月) │6月) │6月)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 偽造文書 │ 偽造有價證券 │ 妨害自由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1年7月 │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1月28日 │ 100年11月15日 │ 100年7月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緝字第199、200│偵緝字第199、200│偵字第1719號 │
│ │號 │號 │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563│102年度訴字第563│102年度訴字第169│
│實│ │號 │號 │3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2年5月21日 │ 102年5月21日 │ 102年9月13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563│102年度訴字第563│102年度訴字第169│
│判│ │號 │號 │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6月17日 │ 102年6月17日 │ 102年10月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7073號(102│執字第7074號(102│執字第11252號(1│
│ │年執更字第4119號│年執更字第4119號│02年執更字第4119│
│ │、編號1至12號應 │、編號1至12號應 │號、編號1至12號 │
│ │執行有期徒刑3年 │執行有期徒刑3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3 │
│ │6月) │6月) │年6月) │
└────────┴────────┴────────┴────────┘
┌────────┬────────┬────────┬────────┐
│編 號│ 13 │ │ │
├────────┼────────┼────────┼────────┤
│罪 名│ 藥事法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9月10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7972號 │ │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209│ │ │
│實│ │6號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2年10月28日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209│ │ │
│判│ │6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10月28日 │ │ │
│ │ │ (協商判決)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 │ │ │
│ │執字第105號(102│ │ │
│ │年執更字第4119號│ │ │
│ │、編號1至12號應 │ │ │
│ │執行有期徒刑3年 │ │ │
│ │6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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