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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亮均
上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字第2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亮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亮均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及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7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2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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