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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南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伍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被告陳南生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7月2日以103年度毒偵字第4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送請鑑驗後,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755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2月1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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