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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珊妮
上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1﹒2551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珊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95號為不起訴處分,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2551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2551公克,見卷附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揆諸上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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