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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麟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811 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103 年7 月23日下午2 時,於本院第17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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