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訴,1531,20160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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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31號
104年度訴字第3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俊溢
選任辯護人 武燕琳律師
郭蒂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㈠1.⑦第1、2行「101年9月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9月2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足參。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㈠1.⑦第1、2行「101年9月2日」之記載,為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應予更正為「102年9月2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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