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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忠華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3年7月31日上午10時50分許於本院第十一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廖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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