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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銘
選任辯護人 高進棖律師
侯志翔律師
被 告 詹豐邑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9752、108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銘、詹豐邑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家銘等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等有反覆再犯之虞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於民國103 年5 月8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張家銘、詹豐邑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 年8 月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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