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汪秋興(綽號「大耳仔」)前於民國96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
- 二、因林億嘉前與洪璽祥(綽號阿祥)間有債務糾紛,洪璽祥委
-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部分
-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 貳、認定被告犯罪之各項證據及理由
-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102年8月25日晚間8時許,與被害人林
- (一)證人即被害人林億嘉於警詢中證稱略為:有一個綽號阿祥的
- (二)又被告自102年8月26日凌晨4時24分許迄同日上午7時1
- (三)另共同被告龔志勇雖於警詢、偵查中,否認其有剝奪證人林
- (四)綜上所述,被告前述所辯與事實不符,均無足採。此外,並
- 二、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 (二)按刑法部分條文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
- (三)次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並不以事前有明確之表示、謀議
- (四)又被告於96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 (五)爰審酌被告除上開累犯之犯罪科刑紀錄外,尚有違反肅清煙
- (六)末按刑法第38條第3項係規定「犯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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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9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秋興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110、10560、10561、12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汪秋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門號0九七八一0五二五九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犯罪事實
一、汪秋興(綽號「大耳仔」)前於民國96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61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9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9年3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而付保護管束,並於99年6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因林億嘉前與洪璽祥(綽號阿祥)間有債務糾紛,洪璽祥委請汪秋興與龔志勇(業經本院另行審結)出面商討未果,林億嘉另委請綽號阿德之成年男子介入處理,經阿德協調後,林億嘉與洪璽祥達成協議,由林億嘉支付洪璽祥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林億嘉為感謝阿德解決其與洪璽祥間之債務糾紛,乃於103年8月25日晚間8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3港町13番餐廳宴請阿德,阿德即偕同汪秋興、綽號瘋狗、阿欽、阿君等成年男子前來,嗣於翌日零時許,林億嘉、汪秋興、阿德、瘋狗、阿欽、阿君再前往大總督KTV505包廂續攤,席間汪秋興因不滿與龔志勇介入協調林億嘉及洪璽祥間之債務糾紛,但渠等未獲任何報酬,遂於同日4時24分許,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龔志勇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要求龔志勇帶人到大總督KTV505包廂,約半小時後,龔志勇偕同二名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前來,汪秋興、龔志勇與該二名成年男子均明知林億嘉並未積欠渠等債務,竟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龔志勇與該二名成年男子將林億嘉帶往大總督KTV其他包廂內,龔志勇並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對林億嘉恫稱:「我帶一些兄弟出來喬事情,需要一點車馬費、涼水費」及「如果你今日不給我們一個交代,就不會放過你,我知道你家住哪裡」等語,復取走林億嘉之名片一張,要求林億嘉給付80,000元予汪秋興、龔志勇等人,龔志勇並指示該二名成年男子在該包廂中看管林億嘉,不讓林億嘉離去,林億嘉因此心生畏懼,遂於同日6時許,將身上攜帶之20,000元現金交予龔志勇,並與龔志勇約定當日下午再給付剩餘款項。
汪秋興、龔志勇與該二名成年男子等人見已達成渠等目的,始讓林億嘉離去,汪秋興、龔志勇與該二名成年男子等人即共同以上開強暴、脅迫之方式,剝奪林億嘉該段期間之行動自由約達1小時之久。
嗣龔志勇於該日下午3時至4時許,先後多次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億嘉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要求林億嘉給付剩餘款項,經林億嘉先後以簡訊回復「我真的快籌不出來」、「你就當作給個想認真工作的人個機會」、「兄仔:我真的不要跟他們扯上,我真的很愛我女兒」、「我真的想結束自己」、「給你一個交代」等語,並於電話中向龔志勇求饒,希冀龔志勇不要再向其催討剩餘款項,然為龔志勇所拒,林億嘉只好於同日下午5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星巴克咖啡店門口,將30,000元交給龔志勇收受。
其後龔志勇雖再撥打前述電話向林億嘉催討剩餘款項,但林億嘉已無力再行支付任何款項予汪秋興、龔志勇等人。
嗣因警已先對龔志勇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並於103年4月1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對龔志勇執行拘提,徵得龔志勇同意後搜索其身體與所駕車輛,扣得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1支,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被告汪秋興同意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陳述均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117頁)。
茲就本判決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說明如下: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
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
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看法相同)。
本件被告同意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有證據能力。
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貳、認定被告犯罪之各項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102年8月25日晚間8時許,與被害人林億嘉、阿德等人在上開港町13番餐廳聚餐,於翌日零時許再前往大總督KTV續攤,伊有打電話叫共同被告龔志勇過來大總督KTV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及妨害自由等犯行,辯稱略以:我只認識阿德,不認識被害人林億嘉,是阿德帶被害人林億嘉到港町13番,後來被害人林億嘉跟著過去大總督KTV續攤,大家唱歌很愉快時,被害人林億嘉在旁邊哭,我問他為了什麼事情在哭,他說阿祥跟他要300,000元,我就打電話給共同被告龔志勇,要共同被告龔志勇帶被害人林億嘉去跟阿祥講清楚,不要向被害人林億嘉要300,000元云云。
然查:
(一)證人即被害人林億嘉於警詢中證稱略為:有一個綽號阿祥的朋友,於102年8月20日左右凌晨2、3點,打電話跟我說他去春風KTV消費,要簽我的帳,我不同意,他就在電話中罵我三字經,並說要跟我輸贏,後來我過去春風KTV找阿祥,雙方發生衝突,後來阿祥於當天晚間7時許,打電話約我到他經營的海產攤碰面,我赴約後發現阿祥約了一群人在那邊等我,所幸當中有一個叫阿德的人認識我,就居中協調,協調後沒事,我就離開了。
後來我想對阿德表示謝意,乃約阿德於102年8月25日晚間8時許,到臺中市太原路的港町13番吃飯,後來阿德帶綽號瘋狗、阿欽、大耳仔、阿君等男子前來,席間阿祥有到場坐一下,後來就離開了。
我們當天喝到翌日零時許,大家意猶未盡,綽號大耳仔的男子就提議去大總督KTV,我們一行人就一起前往。
到大總督KTV505包廂後,綽號大耳仔之男子打電話給別人,要那個人帶人跟槍過來,過了約半小時左右,有一個自稱阿勇的男子帶了二個小弟到505包廂,阿勇到包廂後就質問說我跟阿祥間吵架的事情,叫他跟大耳仔出來喬事情,為何他們都不知道阿祥跟我要300,000元的事,接著阿勇與該二名男子把我帶到別間包廂後,我就向阿勇解釋並沒有300,000元的事,但阿勇就說大耳仔說有這件事,接著阿勇就把我留在包廂內跑回505包廂,約2、3分鐘後阿勇又回來跟我說他帶一些兄弟出來喬事情,也要一些車馬費、涼水費等一些有的沒的,就是不讓我離開,因為有阿勇帶來的二名小弟站在門口,我會害怕所以不敢離開,後來天亮了,我就問阿勇要多少錢,阿勇說要80,000元,我當時身上有20.000元,我就先拿給阿勇以求脫身,並跟阿勇說其他的錢下午再籌給阿勇,阿勇才讓我離開,我記得離開時已經早上6點多了。
因為在大總督KTV時,阿勇有拿走我的名片,知道我家與公司住址,我擔心阿勇來鬧,以及太太、小孩安全,所以我於當天下午5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星巴克咖啡門口,再交付給阿勇30,000元,阿勇說還要再拿68,000元,要我先去籌錢,會再打電話給我,後來因為我籌不出錢,也很害怕阿勇會打我或對我不利,我就傳「我真的快籌不出來」、「你就當作給個想認真工作的人個機會」、「兄仔:我真的不要跟他們扯上,我真的很愛我女兒」、「我真的想結束自己」、「給你一個交代」等簡訊,以及在電話中向阿勇求饒,希望阿勇不要再向我拿錢。
經我指認被告就是大耳仔,阿勇就是共同被告龔志勇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5367號卷第20至26頁)。
後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略以:共同被告龔志勇有於102年8月26日凌晨,妨礙我的人身自由,但我沒有積欠共同被告龔志勇債務,共同被告龔志勇是以他與被告介入我跟綽號阿祥的洪璽祥間的糾紛,但後來我支付給阿祥300,000元他們都不知道為由,要我另外支付80,000元給他與被告,但我當初並沒有委託共同被告龔志勇與被告處理我跟阿祥間的糾紛,是阿祥委託他們二人來處理,我與阿祥間的糾紛,是透過雙方都認識的阿德協調完成,當時被告與共同被告龔志勇也有在場。
我邀約阿德於102年8月25日晚間8時許,前往位在臺中市太原路港町13番吃飯表達感謝之意,阿德就帶著綽號瘋狗、阿欽、阿君與被告前來,我們於翌日零時前往大總督KTV續攤,在大總督KTV505包廂內,被告就以他與共同被告龔志勇介入我跟阿祥間的糾紛,但我卻沒有支付任何錢給他們,就打電話叫共同被告龔志勇前來,約過半小時,共同被告龔志勇就帶了二名成年男子帶現場,把我帶到別的包廂,共同被告龔志勇對我表示他帶一些兄弟出來喬事情,需要一點車馬費、涼水費等,要我支付80,000元,該二名男子就站在旁邊,期間共同被告龔志勇有離開505包廂,該二名男子仍在包廂內看著我,共同被告龔志勇有對我說如果我沒有給他們一個交代,就不放過我,並表示知道我家在哪裡,而且拿走我的名片,我心中感到很恐懼,之後我就把身上僅有的20,000元交給共同被告龔志勇,並與他約定當天下午再籌剩下的錢,共同被告龔志勇才讓我離開,我離開時已經是上午6點多。
我於當天下午5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星巴克咖啡門口,再交給共同被告龔志勇30,000元,後來共同被告龔志勇仍一直打電話要求我給付剩餘的款項,我在電話中一直拜託共同被告龔志勇不要再向我要錢了,我壓力真的很大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5367號卷第37至38頁)。
且觀諸卷附證人林億嘉與共同被告龔志勇間之簡訊翻拍照片,證人林億嘉確實有傳送「我真的快籌不出來」、「你就當作給個想認真工作的人個機會」、「兄仔:我真的不要跟他們扯上,我真的很愛我女兒」、「我真的想結束自己」、「給你一個交代」等訊息至共同被告龔志勇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見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5367號卷第35至36頁),另共同被告龔志勇於102年8月26日上午7時37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證人林億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對話內容詳如附表一),於通話中一再向證人林億嘉索討金錢,而證人林億嘉則低聲下氣希求共同被告龔志勇不要再向其要錢,有該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考(見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0560號卷第28至33頁),適足以證明證人林億嘉前揭證述之真實性。
則由證人林億嘉前揭之證述可知,被告、共同被告龔志勇確實與證人林億嘉間並無債權債務存在,僅因被告在大總督KTV505包廂內,得知證人林億嘉與洪璽祥間糾紛已經解決,但其與共同被告龔志勇未從中獲得任何報酬,心生不滿,乃撥打電話通知共同被告龔志勇帶人前來大總督KTV505包廂,推由共同被告龔志勇與該二名男子以上開方式剝奪證人林億嘉之行動自由並出言恐嚇,而對證人林億嘉恐嚇取財得逞無訛。
(二)又被告自102年8月26日凌晨4時24分許迄同日上午7時15分許,有多次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共同被告龔志勇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對話內容詳如附表二),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對話,佐以證人林億嘉前揭之證述,明顯係被告於電話中向共同被告龔志勇表示林億嘉與洪璽祥間之糾紛以300,000元解決,但其與共同被告龔志勇並未從中獲得任何利益,被告心生不滿,乃打電話通知共同被告龔志勇前來大總督KTV505包廂,而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通話內容,則係被告與共同被告龔志勇討論證人林億嘉何時要付錢,以及被告對共同被告龔志勇埋怨沒有拿到錢怎能放走證人林億嘉等情,有該通聯譯文在卷可按(見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0561號卷第20至22頁)。
由此可知,共同被告龔志勇會於102年8月26日凌晨4時24分後,偕同二名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前往大總督KTV505包廂,剝奪證人林億嘉之行動自由與恐嚇證人林億嘉交付財物,均係出於被告之授意,就上開剝奪證人林億嘉行動自由與恐嚇取財犯行,被告與共同被告龔志勇及該二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亦甚為明確,而堪認定。
至證人林億嘉於本院審理時雖另證稱在大總督KTV時,被告有沒有打電話叫共同被告龔志勇前來,因為伊喝醉了,並不清楚,而且本件是共同被告龔志勇與二名小弟剝奪伊的行動自由,並向伊要錢,伊也是害怕共同被告龔志勇恐嚇,覺得害怕方付錢給共同被告龔志勇,跟被告並無關係云云(見本院卷三第100至101頁),然證人林億嘉此部分之證述,已與其前揭於警詢、偵查中所證述之內容不符,亦與上開被告與共同被告龔志勇間之通聯譯文有間,顯見證人林億嘉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係迴護被告之詞,要與事實不符,尚難採信,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三)另共同被告龔志勇雖於警詢、偵查中,否認其有剝奪證人林億嘉之行動自由與恐嚇取財犯行,然其於本院審理時已對檢察官此部分起訴之犯罪事實表示認罪,並與檢察官進行認罪協商,業經本院審結,益證被告確有與共同被告龔志勇對證人林億嘉為前揭妨害自由與恐嚇取財犯行。
(四)綜上所述,被告前述所辯與事實不符,均無足採。此外,並有本院102年聲監字第1458號通訊監察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等附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03年度聲拘字第234號卷第186至188頁、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5367號卷第27至29頁、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2530號卷一第114頁、第123至127頁)。
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妨害自由及恐嚇取財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二)按刑法部分條文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其第55條規定之牽連犯廢除後,對於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依立法理由之說明,在適用上,得視其具體情形,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予以處斷。
是原經評價為牽連犯之案件,如其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改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780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所為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與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2罪,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按諸前揭說明,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又主刑之重輕,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刑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法定刑則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則主刑之重輕比較結果,自以恐嚇取財罪為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23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依上揭說明,自應依較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
(三)次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並不以事前有明確之表示、謀議為限,即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相互間之默示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第2364號判例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亦屬之,又行為之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均經參與為必要(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3084號判決意旨參見)。
被告與共同被告龔志勇及姓名年籍不詳之二名成年男子間,於行為當時應有相互認識、共同犯罪之意思,業如前述,是被告就上開犯行,與共同被告龔志勇及姓名年籍不詳之二名成年男子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又被告於96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61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9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9年3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而付保護管束,並於99年6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除上開累犯之犯罪科刑紀錄外,尚有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傷害等犯罪科刑紀錄,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明知證人林億嘉並未積欠其債務,竟為一己私利,與共同被告龔志勇等人恣意侵害證人林億嘉之行動自由及財產法益,且剝奪證人林億嘉之行動自由約達1小時,除造成證人林億嘉內心莫大之恐懼,並導致證人林億嘉財產之損失,所為實值非難,兼衡酌被告於證據明確之情形下,猶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另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未與證人林億嘉達成和解、證人林億嘉所受之財產損害,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離婚、子女皆已成年、需扶養母親、目前工作月薪約二至三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末按刑法第38條第3項係規定「犯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得宣告沒收,並非規定屬「被告」所有之物,始得宣告沒收,而共同正犯於意思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之任何成員均為「犯人」,供犯罪所用之物,只要屬於「犯人」所有,均得宣告沒收,不以必屬於本件被告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87號判決要旨參照);
又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之原則,應附隨緊接於主刑之下而同時宣告;
再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判決要旨參照)。
經查,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為共同被告龔志勇所有,且供本件被告與共同被告龔志勇、姓名年籍不詳之二名成年男子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共同被告龔志勇於警詢及偵查時陳述明確(見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2530號卷一第83頁正反面、103年度偵字第10110號卷第43頁),復有前述通訊監察譯文與簡訊翻拍照片可佐,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就被告所犯恐嚇取財犯行之主文項下,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02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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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電話A │通向│電話B │通話內容 │發話地點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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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102年8月26日│0000000000│>> │0000000000│B:喂。 │60716 臺中│
│ │7時37分4秒 │IMEI: │ │阿嘉 │A:**。 │市南屯區向│
│ │ │0000000000│ │ │B:你哪裡? │上路21段19│
│ │ │466701 │ │ │A:勇哥啦! │9號6樓頂 │
│ │ │ │ │ │B:喔,勇哥,你好。 │ │
│ │ │ │ │ │A:有平安到家喔? │ │
│ │ │ │ │ │B:有啦,勇哥,那個阿龍說可不可以給 │ │
│ │ │ │ │ │ 他一個面子。 │ │
│ │ │ │ │ │A:阿龍是誰? │ │
│ │ │ │ │ │B:小黑仔他兒子。 │ │
│ │ │ │ │ │A:給他什麼面子,什麼意思? │ │
│ │ │ │ │ │B:因為我,我,不要跟他們 │ │
│ │ │ │ │ │ 那個,拜託啦,放了我,我就真的沒 │ │
│ │ │ │ │ │ 有亂做,一樣,阿兄,我會給你啦。 │ │
│ │ │ │ │ │A:不要這樣講,不要這樣講,我跟你拿 │ │
│ │ │ │ │ │ 這個也沒意思。 │ │
│ │ │ │ │ │B:叫他們放過我就好。 │ │
│ │ │ │ │ │A:阿弟阿,你可能角度錯了喔! │ │
│ │ │ │ │ │ 今天不是我要私下喔! │ │
│ │ │ │ │ │B:我知,我知道你幫我忙的真的。 │ │
│ │ │ │ │ │A:今天不是我要跟你拿錢,什麼你在怪 │ │
│ │ │ │ │ │ ... │ │
│ │ │ │ │ │B:沒沒沒,我講這個錯了,我講錯了。 │ │
│ │ │ │ │ │A:這種事情不是這樣呢。 │ │
│ │ │ │ │ │B:對。 │ │
│ │ │ │ │ │A:今天是對方人家要把你ㄎㄧㄚ。 │ │
│ │ │ │ │ │B:對,我瞭解。 │ │
│ │ │ │ │ │A:我們實在是看不過去,你是要ㄎㄧㄚ │ │
│ │ │ │ │ │ 他這個幹嘛! │ │
│ │ │ │ │ │B:對。 │ │
│ │ │ │ │ │A:我們也是不要亂弄,我今天是要讓他 │ │
│ │ │ │ │ │ 知道說。 │ │
│ │ │ │ │ │B:我知,勇哥,我的意思是我身上剩「 │ │
│ │ │ │ │ │ 八」麻,我「八」先拿給你好嗎? │ │
│ │ │ │ │ │A:沒,這個事情要弄清楚,這不是多少 │ │
│ │ │ │ │ │ 的問題,這樣好像... │ │
│ │ │ │ │ │B:沒,你不要誤會,麻煩你千萬不要誤 │ │
│ │ │ │ │ │ 會,你千萬不要亂想。 │ │
│ │ │ │ │ │A:不是,你這樣好像是我叫你要拿錢出 │ │
│ │ │ │ │ │ 來。 │ │
│ │ │ │ │ │B:不是,不是這種意思,你幫我忙我就 │ │
│ │ │ │ │ │ 很高興了。 │ │
│ │ │ │ │ │A:那怎麼對。 │ │
│ │ │ │ │ │B:勇哥,勇哥,勇哥,你幫我忙我很高 │ │
│ │ │ │ │ │ 興,我不敢去亂講什麼,真的,我不 │ │
│ │ │ │ │ │ 敢做那些骯髒的事情啦! │ │
│ │ │ │ │ │A:我只是要讓你知道說對方這樣,我跟 │ │
│ │ │ │ │ │ 你這樣子,我們也是一面之緣啦,我 │ │
│ │ │ │ │ │ 們是聽對方講這樣,我想說你怎麼叫 │ │
│ │ │ │ │ │ 我們來幫插手這件事情(指對方叫A │ │
│ │ │ │ │ │ 等人來插手這件事情),你聽懂我意 │ │
│ │ │ │ │ │ 思嗎? │ │
│ │ │ │ │ │B:我瞭解。 │ │
│ │ │ │ │ │A:你沒頭沒尾叫我們過去幫忙(指與事 │ │
│ │ │ │ │ │ 主相對之對方)。 │ │
│ │ │ │ │ │B:對對對,我知。 │ │
│ │ │ │ │ │A:兄弟,阿你聽懂我的意思嗎? │ │
│ │ │ │ │ │B:是,我瞭解。 │ │
│ │ │ │ │ │A:我今天要來查清楚就是你這樣叫我們 │ │
│ │ │ │ │ │ 過來幫忙你這個骯髒事情,阿我們出 │ │
│ │ │ │ │ │ 去如果被人家吐口水呢? │ │
│ │ │ │ │ │B:我瞭解。 │ │
│ │ │ │ │ │A:你聽懂嗎?社會事嘛,大家「會好」 │ │
│ │ │ │ │ │ (台語音指道歉)就「會好」了,你 │ │
│ │ │ │ │ │ 恐嚇人家拿30萬出來,你以為這兒是 │ │
│ │ │ │ │ │ 哪兒?你聽懂我的意思嗎? │ │
│ │ │ │ │ │B:我知,我瞭解你的意思啦! │ │
│ │ │ │ │ │A:厚,對不對?不是誰不放過誰呢?他 │ │
│ │ │ │ │ │ 也跟我沒冤仇。 │ │
│ │ │ │ │ │B:我知阿,阿兄你也是台南人啦! │ │
│ │ │ │ │ │A:你怎麼知道? │ │
│ │ │ │ │ │B:我知道,因為我在我們黑仔有看過你 │ │
│ │ │ │ │ │ 啦! │ │
│ │ │ │ │ │A:ㄟ,你聽懂嗎? │ │
│ │ │ │ │ │B:我聽懂啦。 │ │
│ │ │ │ │ │A:我也不是要站在誰的立場,我只是說 │ │
│ │ │ │ │ │ 你怎麼可以叫我們去幫你這種事情? │ │
│ │ │ │ │ │B:也沒那個立場啦,你們挺我我真的很 │ │
│ │ │ │ │ │ 感謝啦!勇哥。 │ │
│ │ │ │ │ │A:對阿。 │ │
│ │ │ │ │ │B:人家把我這樣,你們真的看不下去幫 │ │
│ │ │ │ │ │ 我忙。 │ │
│ │ │ │ │ │A:對對對,不是說我要收你的紅包,我 │ │
│ │ │ │ │ │ 就去找對方。 │ │
│ │ │ │ │ │B:不是這樣,勇哥,你不要誤會,我不 │ │
│ │ │ │ │ │ 是這個意思,你不要誤會好不好? │ │
│ │ │ │ │ │A:不然你說什麼放過你? │ │
│ │ │ │ │ │B:沒啦,勇哥,我的意思是說那方面你 │ │
│ │ │ │ │ │ 認識啦,你講話比較有份量,算跟他 │ │
│ │ │ │ │ │ 們講一下這樣就好了。 │ │
│ │ │ │ │ │A:ㄟ。 │ │
│ │ │ │ │ │B:因為我真的小孩剛出而已,拜託一下 │ │
│ │ │ │ │ │ 。 │ │
│ │ │ │ │ │A:我絕對不會給你有困擾的地方,你放 │ │
│ │ │ │ │ │ 心。 │ │
│ │ │ │ │ │B:我知,我不是說從那邊回來又講另外 │ │
│ │ │ │ │ │ 一話。 │ │
│ │ │ │ │ │A:沒,我跟你講,朋友有做到,我們朋 │ │
│ │ │ │ │ │ 有在做,不一定是說你有錢人還是什 │ │
│ │ │ │ │ │ 麼我才要跟你做朋友。 │ │
│ │ │ │ │ │B:我知。 │ │
│ │ │ │ │ │A:有錢人是你家的事情,你又沒有要拿 │ │
│ │ │ │ │ │ 錢給我花。 │ │
│ │ │ │ │ │B:阿兄,我不是有錢啦! │ │
│ │ │ │ │ │A:沒,今天你是有錢人,我可能就不理 │ │
│ │ │ │ │ │ 你了,你有錢人你家的事情,跟我什 │ │
│ │ │ │ │ │ 麼關係。 │ │
│ │ │ │ │ │B:是是是。 │ │
│ │ │ │ │ │A:跟我沒關係,只是事實我要用清楚, │ │
│ │ │ │ │ │ 對方就是阿祥他們。 │ │
│ │ │ │ │ │B:ㄟ,是。 │ │
│ │ │ │ │ │A:你怎麼有辦法叫我們過來做這個骯髒 │ │
│ │ │ │ │ │ 事情。 │ │
│ │ │ │ │ │B:ㄟ。 │ │
│ │ │ │ │ │A:不要講說骯髒事情啦,我們來幫你忙 │ │
│ │ │ │ │ │ 啦,對方晚上在那邊吃飯講好就好了 │ │
│ │ │ │ │ │ 。 │ │
│ │ │ │ │ │B:對對對。 │ │
│ │ │ │ │ │A:今天後面跑出一條,你要跟人家拿30 │ │
│ │ │ │ │ │ 萬元的事情,、這30萬的用意是在哪 │ │
│ │ │ │ │ │ ? │ │
│ │ │ │ │ │B:我不知道阿。 │ │
│ │ │ │ │ │A:為什麼這30萬我們都不知道? │ │
│ │ │ │ │ │B:真的,他就這樣講。 │ │
│ │ │ │ │ │A:我們去幫他忙得呢? │ │
│ │ │ │ │ │B:我知阿。 │ │
│ │ │ │ │ │A:你聽懂我的意思嗎? │ │
│ │ │ │ │ │B:耳兄也有聽到阿欽自己講出來。 │ │
│ │ │ │ │ │A:有,阿欽說要作證,所以這你放心, │ │
│ │ │ │ │ │ 我跟你講,我想說我想要下去胸脯拍 │ │
│ │ │ │ │ │ 下去,跟他講,以後如果找你,要囉 │ │
│ │ │ │ │ │ 唆你,不好意思,我們絕對出面。 │ │
│ │ │ │ │ │B:兄仔,我真的沒有在跟人家七逃(混 │ │
│ │ │ │ │ │ 玩的意思),我真的在認真做工作。 │ │
│ │ │ │ │ │A:不管「七逃」不「七逃」,我們不會 │ │
│ │ │ │ │ │ 去把人家墺啦。 │ │
│ │ │ │ │ │B:是,我知,阿兄你的做人我看得出來 │ │
│ │ │ │ │ │ 。 │ │
│ │ │ │ │ │A:我們就是正常,我們自己有生意在做 │ │
│ │ │ │ │ │ 大家不嫌棄,休息的時候一起,誰請 │ │
│ │ │ │ │ │ 誰都沒關係。 │ │
│ │ │ │ │ │B:阿兄我知。 │ │
│ │ │ │ │ │A:你有生意好做,平常我們也不會去打 │ │
│ │ │ │ │ │ 擾你。 │ │
│ │ │ │ │ │B:我知。 │ │
│ │ │ │ │ │我們也有自己的工作要做,就是休息 │ │
│ │ │ │ │ │ 的時候大家不嫌棄聯絡一下。 │ │
│ │ │ │ │ │B:阿兄,我在做都一些勞務性的比較多 │ │
│ │ │ │ │ │ 真的啦,就一些割草,有怪手小台的 │ │
│ │ │ │ │ │ 我就去割草。 │ │
│ │ │ │ │ │A:ㄟ,對,我是說改天如果有這個機緣 │ │
│ │ │ │ │ │ 的時候,看你有去巡到有大條一點可 │ │
│ │ │ │ │ │ 以共同去。 │ │
│ │ │ │ │ │B:我知。 │ │
│ │ │ │ │ │A:還是我們這邊有去標到什麼工作,想 │ │
│ │ │ │ │ │ 到我一個作夥仔在開怪手。 │ │
│ │ │ │ │ │B:阿兄,講一句,我如果有比較好的件 │ │
│ │ │ │ │ │ 我第一個就找你。 │ │
│ │ │ │ │ │A:作夥仔,你聽懂我的意思媽? │ │
│ │ │ │ │ │B:我知,我們可以做我會叫你們去做, │ │
│ │ │ │ │ │ 我不會賺你們的利潤。 │ │
│ │ │ │ │ │A:我就跟你講有錢是大家賺的東西。 │ │
│ │ │ │ │ │B:ㄟ。 │ │
│ │ │ │ │ │A:我們有錢會怕人家賺媽?我跟你講今 │ │
│ │ │ │ │ │ 天你報的,付出多少賺多少?我們不 │ │
│ │ │ │ │ │ 會說線你牽的,牽成了我把你踢到旁 │ │
│ │ │ │ │ │ 邊。 │ │
│ │ │ │ │ │B:ㄟ。 │ │
│ │ │ │ │ │A:我跟你講我如果這樣,你以後會再找 │ │
│ │ │ │ │ │ 我嗎? │ │
│ │ │ │ │ │B:阿兄你不是那種人我看的出來。 │ │
│ │ │ │ │ │A:你聽懂我的意思嗎? │ │
│ │ │ │ │ │B:聽懂。 │ │
│ │ │ │ │ │A:我們出社會出來工作,大家都是希望 │ │
│ │ │ │ │ │ 朋友越交越多。 │ │
│ │ │ │ │ │B:是。 │ │
│ │ │ │ │ │A:對不對? │ │
│ │ │ │ │ │B:是。 │ │
│ │ │ │ │ │A:不管我好壞。 │ │
│ │ │ │ │ │B:阿兄,不好意思,我沒那個意思,我 │ │
│ │ │ │ │ │ 就比較不會講話。 │ │
│ │ │ │ │ │A:沒關係,我是剛剛要問你有沒有平安 │ │
│ │ │ │ │ │ 到家。 │ │
│ │ │ │ │ │B:有,阿兄我知道你關心我。 │ │
│ │ │ │ │ │A:我剛剛是在地下室停車所以沒訊號。 │ │
│ │ │ │ │ │B:我看到我馬上打。 │ │
│ │ │ │ │ │A:我想說你有沒有喝酒,又要開車,不 │ │
│ │ │ │ │ │ 知道有平安到家嗎?要問你。 │ │
│ │ │ │ │ │B:有。 │ │
│ │ │ │ │ │A:我們不是那種人你相信我。 │ │
│ │ │ │ │ │B:阿兄我相信你,你們為我的這份情, │ │
│ │ │ │ │ │ 我該做的我一定做到。 │ │
│ │ │ │ │ │A:你不要黑龍轉桌,不要說謊。 │ │
│ │ │ │ │ │B:沒,我不會這樣,阿兄,我真的不想 │ │
│ │ │ │ │ │ 跟他們見面,我是說叫他們放過我。 │ │
│ │ │ │ │ │A:沒問題,絕對沒問題。 │ │
│ │ │ │ │ │B:給我一個機會好好在這社會過一下生 │ │
│ │ │ │ │ │ 活。 │ │
│ │ │ │ │ │A:你相信我,我相信我,他如果不放過 │ │
│ │ │ │ │ │ 你,換我不放過他,這樣講比較快。 │ │
│ │ │ │ │ │B:阿兄,不好意思啦。 │ │
│ │ │ │ │ │A:不會,不要這樣講,我跟你講朋友交 │ │
│ │ │ │ │ │ 下去,大家出來要講情講理,你聽懂 │ │
│ │ │ │ │ │ 嗎?在社會走大家才會長久。 │ │
│ │ │ │ │ │B:是。 │ │
│ │ │ │ │ │A:不是說你人兇狠,兇狠有怎樣? │ │
│ │ │ │ │ │B:對。 │ │
│ │ │ │ │ │A:你帶一些烏合之眾是要做什麼?講最 │ │
│ │ │ │ │ │ 白的也是這樣。 │ │
│ │ │ │ │ │B:沒,我是說我該被他們打也打了,該 │ │
│ │ │ │ │ │ 給他們撞的也被他們撞了。 │ │
│ │ │ │ │ │A:我就沒看到,去,他們一個人我們都 │ │
│ │ │ │ │ │ 看不上眼,這樣講比較快。 │ │
│ │ │ │ │ │B:瞭解。 │ │
│ │ │ │ │ │A:你看晚上去的時候,我們為什麼都躲 │ │
│ │ │ │ │ │ 在旁邊,我們在旁邊又沒我們的事情 │ │
│ │ │ │ │ │ ,我們去講就好了講好就好了。 │ │
│ │ │ │ │ │B:是。 │ │
│ │ │ │ │ │A:我們有沒利害關係,是後面衍生他要 │ │
│ │ │ │ │ │ 跟你拿錢什麼,兄弟事這樣怎麼對? │ │
│ │ │ │ │ │B:沒,阿兄,你不要誤會,你不要亂想 │ │
│ │ │ │ │ │ ,你幫小弟幫忙那麼多了,你不要亂 │ │
│ │ │ │ │ │ 想。 │ │
│ │ │ │ │ │A:你事情的角度要,說什麼要包紅包給 │ │
│ │ │ │ │ │ 我,這樣就不對了。 │ │
│ │ │ │ │ │B:阿兄我真的不會講話,我自己打嘴巴 │ │
│ │ │ │ │ │ 。 │ │
│ │ │ │ │ │A:不要這樣講。 │ │
│ │ │ │ │ │B:我的意思是很感謝你。 │ │
│ │ │ │ │ │A:不要,這樣講,就跟你講朋友會認識 │ │
│ │ │ │ │ │ 是緣分,我跟你講不要相害的是好朋 │ │
│ │ │ │ │ │ 友。 │ │
│ │ │ │ │ │B:好,是。 │ │
│ │ │ │ │ │A:不然你先休息,七點多了。 │ │
│ │ │ │ │ │B:阿兄,三點那時候可以嗎? │ │
│ │ │ │ │ │A:沒關係,你再打給我。 │ │
│ │ │ │ │ │B:好。 │ │
│ │ │ │ │ │A:早一點回去休息啦。 │ │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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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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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電話A │通向│電話B │通話內容 │發話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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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102年8月26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B:幹你娘機掰,人在哪兒? │9486臺中市│
│ │4時24分36秒 │IMEI:3535│ │「大耳仔」│A:怎樣? │南屯區向上│
│ │ │0000000000│ │ │B:過來大總督505。 │路2段199號│
│ │ │ │ │ │A:大總督做什麼? │6樓頂 │
│ │ │ │ │ │B:幹你娘,今天我們義氣的啦,人家處 │ │
│ │ │ │ │ │ 理30,我們沒分道錢啦,幹你娘機掰 │ │
│ │ │ │ │ │ 。 │ │
│ │ │ │ │ │A:什麼人家處理30? │ │
│ │ │ │ │ │B:人都把我帶過去。 │ │
│ │ │ │ │ │A:對方在那邊喔? │ │
│ │ │ │ │ │B:ㄟ阿。 │ │
│ │ │ │ │ │A:對方在那邊嗎? │ │
│ │ │ │ │ │B:你過來就對啦,我講的不算數嗎?機 │ │
│ │ │ │ │ │ 掰啦。 │ │
│ │ │ │ │ │A:喔,兄弟阿你也好心咧,那邊什麼地 │ │
│ │ │ │ │ │ 方你知道嗎? │ │
│ │ │ │ │ │B:505啦。 │ │
│ │ │ │ │ │A:誰在那兒? │ │
│ │ │ │ │ │B:恁爸在這兒啦,你是煩惱什麼啦? │ │
│ │ │ │ │ │A:我打給你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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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102年8月26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B:ㄟ。 │60986 臺中│
│ │4時47分9秒 │IMEI:3535│ │「大耳仔」│A:路上了阿。 │市西屯區臺│
│ │ │0000000000│ │ │B:幹你娘,要拿槍過來喔!不然等一下 │中港2段122│
│ │ │ │ │ │ 被人家打死。 │-29 巷1 弄│
│ │ │ │ │ │A:真的還是假的?好阿。 │8號7樓頂 │
│ │ │ │ │ │B:505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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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102年8月26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A:怎樣? │59662 臺中│
│ │5時29分58秒 │IMEI:3535│ │「大耳仔」│B:你在哪? │市北區大雅│
│ │ │0000000000│ │ │A:對面啦。 │路96-2號4 │
│ │ │ │ │ │B:好啦,我知道。 │樓頂 │
│ │ │ │ │ │A:你彎過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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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102年8月26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 │60943 臺中│
│ │6時28分5秒 │IMEI:3535│ │「大耳仔」│B:老闆你在哪裡? │市西屯區漢│
│ │ │0000000000│ │ │A:我們回來了阿。 │口路2段330│
│ │ │ │ │ │B:我們老闆呢? │-6號6樓 │
│ │ │ │ │ │A:他回去了阿,沒跟我們一起,怎樣可 │ │
│ │ │ │ │ │ 能和他一起啦,你傻子阿。 │ │
│ │ │ │ │ │B:OK,我知道。 │ │
│ │ │ │ │ │A:我跟你講啦,那邊你要處理好,明天 │ │
│ │ │ │ │ │ 他們都不會出現了啦,你相信我。 │ │
│ │ │ │ │ │B:好。 │ │
│ │ │ │ │ │A:他們明天一定都會*** │ │
│ │ │ │ │ │B:好。 │ │
│ │ │ │ │ │A:剛剛我為什麼會講那句話,你知道嗎 │ │
│ │ │ │ │ │ ? │ │
│ │ │ │ │ │B:好啦,那都沒關係啦。 │ │
│ │ │ │ │ │A:他旁邊那個穿白衣服那一個講那句話 │ │
│ │ │ │ │ │ 呢。 │ │
│ │ │ │ │ │B:什麼話? │ │
│ │ │ │ │ │A:他跟德哥講說他看他們要拿多少給他 │ │
│ │ │ │ │ │ ,隔壁那個叫什麼名字?穿白衣服那 │ │
│ │ │ │ │ │ 個叫什麼名字? │ │
│ │ │ │ │ │B:好,我知阿,不要再講了,我也要回 │ │
│ │ │ │ │ │ 去 睡了,你喝醉我也喝醉了,這樣聽│ │
│ │ │ │ │ │ 懂喔。 │ │
│ │ │ │ │ │A:ㄟ。 │ │
│ │ │ │ │ │B:明天處理就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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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102年8月26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B:你有留他的電話嗎? │ │
│ │6時32分35秒 │IMEI:3535│ │使用 │A:誰,那個金牌他們有留? │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B:ㄟ阿。 │ │
│ │ │ │ │之男子(聲│A:金牌好像有留啦,因為我有抄電話給 │ │
│ │ │ │ │音為大耳仔│ 他,我說你睡醒一定要給我打。 │ │
│ │ │ │ │) │B:沒關係阿,我跟他瞭解一下阿,他如 │ │
│ │ │ │ │ │ 果有冤情,我們幫他處理就好了。 │ │
│ │ │ │ │ │A:ㄟ,那我們一定幫他處理的阿。 │ │
│ │ │ │ │ │B:ㄟ阿,OK。 │ │
│ │ │ │ │ │A:ㄟ阿,只是那邊你要用好,我跟你講 │ │
│ │ │ │ │ │ 那邊明天我都喊趴了,相信我。 │ │
│ │ │ │ │ │B:那都沒關係啦!沒人趕趴啦。 │ │
│ │ │ │ │ │A:相信我,兄弟。 │ │
│ │ │ │ │ │B:不會啦。 │ │
│ │ │ │ │ │A:那雞還是狗你看不懂是嗎? │ │
│ │ │ │ │ │B:好啦! │ │
│ │ │ │ │ │A:明天幾點要那個?今天幾點要那個? │ │
│ │ │ │ │ │B:你看他明天,他不說明天要先處理多 │ │
│ │ │ │ │ │ 少? │ │
│ │ │ │ │ │A:ㄟ。 │ │
│ │ │ │ │ │B:沒有關係啦,先處理看看,你再跟兄 │ │
│ │ │ │ │ │ 弟聯絡。 │ │
│ │ │ │ │ │A:你的事情要先處理好啦! │ │
│ │ │ │ │ │B:好啦! │ │
├──┼───────┼─────┼──┼─────┼──────────────────┼─────┤
│ 06 │102年8月26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A:ㄟ。 │60577 臺中│
│ │7時15分23秒 │IMEI:3535│ │「大耳仔」│B:他幾點要拿錢? │市南屯區黎│
│ │ │0000000000│ │ │A:他說中午的錢準備好他會打給我。 │明路2段660│
│ │ │ │ │ │B:沒啦,兄弟阿說真的啦,先讓我入票 │號6樓 │
│ │ │ │ │ │ 過了之後,我母親的房子賣掉。 │ │
│ │ │ │ │ │A:看他幾點聯絡阿。 │ │
│ │ │ │ │ │B:我過票阿,你催他一下,如果沒有, │ │
│ │ │ │ │ │ 恁爸全家都把他處理掉啦,幹你娘雞 │ │
│ │ │ │ │ │ 巴急了啦。 │ │
│ │ │ │ │ │A:你先去準備看看有沒有辦法去過票要 │ │
│ │ │ │ │ │ 緊啦,你不要期望這個。 │ │
│ │ │ │ │ │B:幹你娘,不然我要把他處理那個幹什 │ │
│ │ │ │ │ │ 麼?幹你娘恁爸早就走了,10萬先過 │ │
│ │ │ │ │ │ 一下。 │ │
│ │ │ │ │ │A:你說怎樣? │ │
│ │ │ │ │ │B:票先過,後面再處理,他要拿20出來 │ │
│ │ │ │ │ │ 沒? │ │
│ │ │ │ │ │A:ㄟ。 │ │
│ │ │ │ │ │B:20萬,我10萬先過,後面你們再處理 │ │
│ │ │ │ │ │ 。 │ │
│ │ │ │ │ │A:等一下,等他打給我。 │ │
│ │ │ │ │ │B:幹你娘,他幾點要打? │ │
│ │ │ │ │ │A:我怎麼知道,我跟你講我電話給他, │ │
│ │ │ │ │ │ 你聽不懂? │ │
│ │ │ │ │ │B:你電話給他,他幾點要打?你有他的 │ │
│ │ │ │ │ │ 電話嗎? │ │
│ │ │ │ │ │A:我沒有,我有問阿祥,阿祥說他好像 │ │
│ │ │ │ │ │ 有拿名片給他。 │ │
│ │ │ │ │ │B:你沒他的電話你們要放他走,我會昏 │ │
│ │ │ │ │ │ 倒。 │ │
│ │ │ │ │ │A:有啦,有啦,好像有啦,我就回來家 │ │
│ │ │ │ │ │ 了阿。 │ │
│ │ │ │ │ │B:你放他回去,我實在喔,好啦。 │ │
│ │ │ │ │ │A:你不放他要怎樣? │ │
│ │ │ │ │ │B:你就叫他領錢就好了。 │ │
│ │ │ │ │ │A:我哪知道他有錢?他說他要回去籌錢 │ │
│ │ │ │ │ │ 。 │ │
│ │ │ │ │ │B:他身上還有兩萬好不好,他要拿給我 │ │
│ │ │ │ │ │ 我沒跟他拿。 │ │
│ │ │ │ │ │A:不用跟他拿那個,拿那個沒有氣勢。 │ │
│ │ │ │ │ │B:拿那個沒氣勢。 │ │
│ │ │ │ │ │A:等中午看他幾點,打我再跟你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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