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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7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振雄
選任辯護人 蔡振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48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振雄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振雄因犯殺人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嫌重大,且肇事逃逸,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3 年11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於103 年2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再於103 年4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再於103 年6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李振雄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8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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