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附民,118,201407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林翠華
被 告 張秋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57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主張事實及理由,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秋燕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董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