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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40號
原 告 林淑月
黃正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宇倢律師
被 告 湯巧芳(原名王湯千枝)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03年度重訴字第38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湯巧芳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湯巧芳被訴殺人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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