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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30號
原 告 劉曾菊瑛
被 告 曾清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李慧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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