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附民,244,201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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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44號
原 告 洪雅玟
被 告 黃麗如
林琦娜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03 年度易字第14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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