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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51號
原 告 陳鄭琇
被 告 賴俊男
顏鈺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141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有為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103偵字第1253號起訴書所載之偽造文書犯行,爰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確認被告賴俊男與被告顏鈺臻間就臺中市○○區○○段000 ○000 地號及其上建號782 、800 號建物之抵押權關係不存在,被告顏鈺臻就上開土地及建物於民國100 年5 月27日所為新臺幣叁百萬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塗銷。
二、被告賴俊男、顏鈺臻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均否認上開犯行。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上開犯行,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1141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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