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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64號
原 告 黎德承
被 告 黃俊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73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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