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65號
原 告 傅美雲
被 告 歐佳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簡字第415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林士傑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