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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02號
原 告 吳慧珊
被 告 黃厚碩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易字第352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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