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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97號
原 告 李周玉婷
被 告 李乃樞
劉美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2374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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