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中交簡,2443,201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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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交簡字第2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VAN LUONG(越南籍,中文姓名:陳文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4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RAN VAN LUONG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查獲電子地圖 1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TRAN VAN LUONG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因而酒後騎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僅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飲酒後率爾騎車上路,嗣因行經臺中市太平區工業17路與太堤東路交叉路口時,為警攔檢盤查,當場測得被告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克,漠視自己及公眾行之安全,誠屬不該,惟念其酒醉駕車,幸未造成人員傷亡之結果,暨斟酌其前無公共危險之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憑,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恭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4060號
被 告 TRAN VAN LUONG(越南籍,中文姓名陳文梁)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BC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RAN VAN LUONG(中文姓名陳文梁)於民國103年6月22日晚上9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太平區德安街之工廠宿舍內,飲用啤酒後,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於同日晚上10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晚上11時34分許,途經臺中市太平區工業17路與太堤東路交岔路口時,為警攔查後,發現其渾身酒味,遂於同日晚上11時34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3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TRAN VAN LUONG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查獲員警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檢察官 廖育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珮綺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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