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中智簡,61,2014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智簡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清淵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74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清淵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清淵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查被告自民國102年5月底某日起至同年11月2日為警查獲止,在臺中市○○區○○○○街0號前之攤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之侵害非小,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行為殊屬不該,兼衡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期間、所獲取之利益,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職業為攤販之生活狀況、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參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訊問人欄所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之物,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仿冒商標之品名                      │數量│
├──┼──────────────────┼──┤
│1   │仿冒「CHANEL香奈兒」圖樣商標之項鍊  │4條 │
├──┼──────────────────┼──┤
│2   │仿冒「CHANEL香奈兒」圖樣商標之髮束  │3個 │
├──┼──────────────────┼──┤
│3   │仿冒「CHANEL香奈兒」圖樣商標之耳環  │94個│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