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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1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人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毒偵字第1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人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 行「扣得甲基安非他命4 包」更正為「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4 包」、第10行「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證據部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更正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內含現場照片、勘察採證同意書及刑案現場初步紀錄表等資料)1 份」,並補充「員警職務報告1 份」、「扣押物品照片影本1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內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採驗報告書及扣案物品照片等資料)1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人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始構成累犯,此觀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
查本案被告前①因妨害自由、誹謗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3221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尚未確定);
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21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3 年5 月20日判決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足見被告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時(103 年3 月3 日回溯3天前某時),上開第①、②案均尚未判決確定,本案並非於上開第①、②案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所犯,揆諸前揭說明,核與累犯之要件不符,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構成累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前曾有妨害自由、誹謗及施用毒品等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素行非佳,又其前曾因施用毒品犯行接受觀察、勒戒後,猶未能從中記取教訓,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健康之鉅,反而再次趁隙施用及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顯見其自制能力尚有未足,惟考量其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至鉅,然就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且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銷毀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品名及數量 │所有人│備註 │
├──┼─────────┼───┼────────────────────┤
│ 一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劉人瑋│一、送驗白色結晶1包,送驗淨重0.7349公克 │
│ │ │ │ ,驗餘淨重0.7330公克,經檢驗含第二級│
│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二、以上鑑定結果,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 │ │ │ 103年5月1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 │ 驗書在卷足憑(見偵查卷第18頁)。 │
├──┼─────────┼───┼────────────────────┤
│ 二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劉人瑋│一、送驗白色結晶1包,送驗淨重0.6556公克 │
│ │ │ │ ,驗餘淨重0.6541公克,經檢驗含第二級│
│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二、以上鑑定結果,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 │ │ │ 103年5月1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 │ 驗書在卷足憑(見偵查卷第18頁)。 │
├──┼─────────┼───┼────────────────────┤
│ 三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劉人瑋│一、送驗白色結晶1包,送驗淨重0.0560公克 │
│ │ │ │ ,驗餘淨重0.0541公克,經檢驗含第二級│
│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二、以上鑑定結果,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 │ │ │ 103年5月1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 │ 驗書在卷足憑(見偵查卷第18頁)。 │
├──┼─────────┼───┼────────────────────┤
│四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劉人瑋│一、送驗白色結晶1包,送驗淨重0.0144公克 │
│ │ │ │ ,驗餘淨重0.0135公克,經檢驗含第二級│
│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二、以上鑑定結果,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 │ │ │ 103年5月1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 │ 驗書在卷足憑(見偵查卷第1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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