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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1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67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美花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於103年3月27日晚間9時30分許」、「復於103年6月2日下午1時10分許」,應分別更正為「於103年3月27日晚間9時13分」、「復於103年6月2日中午12時27分」;
其證據除「和解書2紙」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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