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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世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5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世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前案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至3頁),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1.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斯時因心臟、躁鬱及憂鬱等疾病於附近醫院住院治療,在水果行買完水果離開時,見被害人機車腳踏板上置放水果禮盒2盒,為貪圖小利,竟徒手竊取他人財物。
2.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被告國中畢業,無業,且身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入睡或維持睡眠之持續障礙、呼吸中止症、冠心病合併變異型心絞痛、第四至第六頸椎椎間盤突出等疾病,業據被告於警詢中陳明在卷,並有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4份、X光影像1份、泰安醫院睡眠多項生理檢查報告1份在卷可參(見中市警霧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7至14頁);
又被告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至3頁)。
3.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被告所竊取之物品水果禮盒2盒,係被害人參加國民黨臺中市黨部青工會舉辦之躲避球比賽由南投市長所贈送,價值非鉅,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生損害非重。
4.犯罪後之態度:被告犯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辭股
103年度偵字第5191號
被 告 林世明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鹿草鄉○○村○○○00號
居臺中市○里區○○街000巷0○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世明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民國102年7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2年10月6日晚上6時52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號之水果行前,趁蕭廣華在購買水果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蕭廣華所保管放置在車牌號碼不詳之機車腳踏板上之水果禮盒2盒。
得手後,騎乘腳踏車離去。
嗣蕭廣華發現遭竊,乃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世明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蕭廣華、被告之妻即證人陳秀鳳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
復有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
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檢察官 李 翠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 炳 東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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