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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陳龍吉
被 告 施金墩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103年度中簡字第12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郭德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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