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11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源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9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林源健業於民國103 年6 月1 日死亡(原因:敗血性休克),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附件:103 年度偵字第9154號起訴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