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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99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本瑜
被 告 曾淑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7287號、103年度偵字第11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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