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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簡字第3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佳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103 年6月11日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二日一百零三年度交易字第一二九九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佳達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月11日以103 年度交易字第1299號裁定由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因本件有不宜進行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本院認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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