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交簡上,194,2014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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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簡上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江仲立
即 被 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家慧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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