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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陳梅雀
被 告 陳世華
遠雄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信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交易字第461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羅國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宛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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