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交附民,201,2014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張家豪
被 告 吳嘉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3 年度交易字第10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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