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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17號
原 告 李慧敏
兼 訴 訟 何俊杰
代 理 人
被 告 蘇裕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2年度交易字第7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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