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交附民,235,201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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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35號
原 告 林大彬
被 告 朱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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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歐陳錦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108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主張事實及理由,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被告朱新明於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過失。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朱新明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交易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未有何關於若刑事部分經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請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且迄至上開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有何聲請,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林秉暉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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