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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64號
原 告 郭怡君
被 告 趙軒正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趙世璟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吳碧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5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進仕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朱光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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