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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05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海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14條及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本院103年7月30日審判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等件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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