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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大川
具 保 人 陳汪秀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4251、27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汪秀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陳大川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萬元,由具保人陳汪秀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經本院傳喚無著,且拘提未獲,有相關送達證書、拘提被告未獲報告書等附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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