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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5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天明
廖翊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林士傑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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