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鐘誌釧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中簡字第3291號判決
- 二、緣張榮昌於民國98年11月26日起,承攬施作張金生位在臺中
- 二、案經張金生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由
- 一、證據能力方面: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
- (二)按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
- (三)又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
- 二、事實認定方面:
- (一)被告張榮昌因承攬張金生位在臺中市○○區○○段000○
- (二)又張金生於100年12月15日上午某時,前往被告鐘誌釧位
- (三)被告黃聰仁於100年12月14日晚間即受被告鐘誌釧之指示
- (四)又依證人張金生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張
- (五)另觀諸附表編號11、12、13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
- (六)又依證人張金生於檢察官訊問證述:100年12月15日當天
- (七)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鐘誌釧、張榮昌、黃聰仁
- 三、論罪科刑方面:
-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 (二)被告鐘誌釧、張榮昌、黃聰仁3人就本件犯行,與共犯張
- (三)被告鐘誌釧有事實欄一所示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
- (四)爰審酌被告鐘誌釧不思以己身之力,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
- (五)另關於共犯張寶國等人共犯本件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未具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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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誌釧
黃聰仁
張榮昌
上列一被告
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471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鐘誌釧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黃聰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榮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鐘誌釧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中簡字第32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而於民國100 年2 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緣張榮昌於民國98年11月26日起,承攬施作張金生位在臺中市○○區○○段000 ○0 ○000 地號土地之房屋新建工程(下稱本件系爭工程),然至100 年12月間,因張金生認張榮昌施作工程進度嚴重延宕遲未完工,而欲與張榮昌終止本件系爭工程合約,遂委請鐘誌釧出面與張榮昌協調,祈張榮昌主動終止本件系爭工程合約,而後委由他人另行施作。
鐘誌釧明知張榮昌業已溢領工程款項而並無再向張金生要求賠償之理由,且知悉張金生已無再給付任何賠償予張榮昌之意思,然其因認張金生急欲終止該系爭工程合約而有利可圖,遂於100 年12月14日晚間與張榮昌合謀以演戲之方式,使張金生陷於錯誤,藉以使張金生認其應予賠償一定之金額而從中獲利。
渠等2 人謀議既定,即由鐘誌釧於當日將上開謀議告知黃聰仁、張寶國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並指示黃聰仁於隔日上午前往張榮昌與張金生約定地點,假意將張榮昌押至鐘誌釧住處談判及張寶國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下稱張寶國等人)至其上開住處等候。
而渠等謀議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0 年12月15日上午9 時許,鐘誌釧先以電話告知張榮昌業已安排完成,並通知張寶國等人前往其住處準備,復假意撥打電話詢問張金生與張榮昌約定碰面之時間、地點,即與張寶國等人前往該處等候,待於同日上午10時許,張榮昌與張金生碰面後,因黃聰仁未及趕往上開約定地點,鐘誌釧遂臨時指示張寶國出面扮演將張榮昌押至其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廣福路之住處談判之角色,旋通知黃聰仁直接前往其上開住處,復再撥打電話請張金生前來與張榮昌協調。
而待張金生到場後,鐘誌釧即指示其餘在場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假意毆打張榮昌,使張金生誤認渠等係為其利益而與張榮昌對立談判之假象,而張榮昌則佯稱張金生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賠償金,始願意終止系爭工程合約,後與張金生協調後即主動降至200 萬元,然仍不為張金生所接受,張榮昌旋即離去,由鐘誌釧、黃聰仁以其他演戲之方式接續對張金生施詐。
而後鐘誌釧即利用張金生因誤信其所營造對立談判之假象,在旁一再遊說張金生提高賠償金額,致張金生陷於錯誤而同意賠償,並將賠償金額提高至120 萬元,復由黃聰仁假意外出再與張榮昌協調,然黃聰仁即在鐘誌釧上址住處巷口外與鐘誌釧通話,並由鐘誌釧刻意使在旁之張金生聽聞渠等通話內容及經由鐘誌釧轉述,藉以虛構張榮昌亦找黑道份子出面談判之假象,致張金生誤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因不願擴大事端,而同意提高賠償金額至200 萬元。
嗣張金生即由張寶國指示張明聰(尚無證據證明與鐘誌釧等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載同前往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西屯分社,當場貸得200 萬元,再返回鐘誌釧上開住處,與張榮昌簽下協議書及交付200 萬元予張榮昌,張金生始離開鐘誌釧上開住處。
嗣因鐘誌釧另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核准通訊監察書,經警查悉上情,通知張金生到案瞭解,張金生始知受騙。
二、案經張金生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
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又該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當事人對於詰問權擁有處分之權能,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87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另該詰問權既是當事人得處分之權能,自亦得由當事人處分捨棄之。
本件以下引用之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陳述,係以證人之身分,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由渠等具結,而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所為,經具結擔保渠等證述之真實性,且上揭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並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渠等心理狀況,致妨礙渠等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又被告鐘誌釧、黃聰仁、張榮昌等人於本院審理中亦均未提出、主張任何可供證明上開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究有如何之「顯有不可信之客觀情況」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況證人張金生、黃聰仁復於本院審理中到庭作證,已確保被告等人之詰問權、對質權,則依上說明,該等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乃係以監控與過濾受監察人通訊內容之方式,蒐集對其有關之紀錄,並將該紀錄予以查扣,作為認定犯罪與否之證據,屬於刑事訴訟上強制處分之一種,而監聽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第1項所定通訊監察方法之一,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監聽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如通訊一方為受監察人,司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之通訊者對話,若其通話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則依前開說明,自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當然具有證據能力。
至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監聽譯文,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該監聽錄音帶之聲音,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
或傳喚該通訊者;
或依其他法定程序,為證據調查。
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5940號判決參照)。
查本件被告鐘誌釧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經實施通訊監察、錄音,係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核准在案,有詳載案由、監察電話、對象、時間等之本院100 年度聲監字第1339號及100 年度聲監續字第1348號、100 年度聲監續字第1461號通訊監察書及譯文紀錄等附卷可參(見101 年度他字第6351號卷第199 頁),並經本院調取該等通訊監察卷宗核閱無訛,自屬合法。
則依監聽所得錄音,依憑機械力錄製,未經人為操作、不摻雜個人主觀意念,具證據能力;
而將上述具有證據能力之監聽所得錄音具體以文字紀錄,屬公務員本於職務製作的紀錄文書,譯文所載內容,並無顯然不可信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規定,亦得為證據。
且本件承辦警員依上開通訊監察所得之監聽錄音內容所製作之譯文,業經本院於審理時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被告等人及辯護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均不爭執,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譯文自有證據能力。
(三)又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且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對證據能力均不爭執,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事實認定方面:訊據被告鐘誌釧固坦承受張金生之委託出面與被告張榮昌協調上揭工程合約之糾紛,並於100 年12月14日晚間曾與被告張榮昌見面商討本件系爭工程糾紛,並得知被告張榮昌與張金生約定翌日見面,復於100 年12月15日上午,請共犯張寶國至上開被告張榮昌與張金生約定見面之地點,將被告張榮昌帶至其住處,並通知張金生到場協調,然商談未有結果,被告張榮昌即先行離去,而後經與被告黃聰仁通話後,張金生即同意以200 萬元與被告張榮昌解決本件系爭工程糾紛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是幫張金生及被告張榮昌協調,伊事先並沒有跟被告張榮昌協調好,也沒有要派人將被告張榮昌押走及毆打被告張榮昌,監聽譯文中提到「演戲」、「撒庫拉」的意思,是如果價格雙方談不攏,看看可否這樣趕快把這件事情解決,但伊與被告黃聰仁並沒有要演什麼云云;
而被告張榮昌亦坦承於上揭100 年12月14日晚間曾與被告鐘誌釧協調本件系爭工程糾紛,復於翌日再至被告鐘誌釧住處與張金生協調,然因未有結果,即行離去,事後張金生同意給付200 萬元賠償金,即與張金生簽立協議書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並沒有跟被告鐘誌釧、黃聰仁等人串通,在被告鐘誌釧住處時,伊並沒有遭人毆打云云;
而被告黃聰仁則坦承受被告鐘誌釧之指示出面演戲,並於100 年12月15日,在鐘誌釧上址住處巷口外與鐘誌釧通話,藉以虛構張榮昌亦找黑道份子出面談判之假象,使張金生陷於錯誤而同意提高賠償金額之事實,惟仍辯稱:本件是伊自己一個人出來演的云云。
經查:
(一)被告張榮昌因承攬張金生位在臺中市○○區○○段000 ○ 0○000 地號土地之房屋新建工程,因工程延宕而與張金生發生糾紛,張金生欲與被告張榮昌協議終止該工程合約,遂透過廖金璋介紹委請被告鐘誌釧出面協調等情,業據被告鐘誌釧、張榮昌供認在卷,並經證人張金生就其與被告張榮昌間存有本件系爭工程糾紛,而欲與被告張榮昌終止系爭工程合約等情,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他卷第30頁,本院卷第68至89頁),復有工程合約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4頁反面至第50頁),而堪認定。
雖證人張金生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曾委託被告鐘誌釧出面協調與被告張榮昌間之系爭工程糾紛及於100 年12月15日前未曾與被告鐘誌釧見面等情(見他卷第31頁、本院卷第69頁反面至第70頁、第75頁、第79頁反面),惟依證人廖金璋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因為被告張榮昌承包張金生兩棟房屋的營造,被告張榮昌沒按照進度走,張金生想跟被告張榮昌解除合約,要找別人做,伊想到被告鐘誌釧人不錯,解決很多事情,且同時認識張金生、被告張榮昌,所以伊才找被告鐘誌釧來處理等語(見他卷第152 頁反面)及證人即被告黃聰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本件工程糾紛是張金生拜託被告鐘誌釧處理,且在100 年12月14日伊有看到張金生在被告鐘誌釧家裡泡茶等語(見本院卷第105 頁反面至第106 頁),並佐以附表編號5 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證人張金生與被告鐘誌釧於100 年12月14日晚間7 時18分許,在電話中即談論本件系爭工程合約之內容,並相約碰面商討細節;
再觀之附表編號14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鐘誌釧於100 年12月15日上午9 時39分許,猶打電話予張金生確認張金生與被告張榮昌相約見面之時間及地點,張金生並提及「昨天跟你講....」等語,益徵證人張金生於100 年12月14日確有與被告鐘誌釧見面商討本件工程糾紛之處理事宜無訛;
再由附表編號18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觀之,被告鐘誌釧於100 年12月15日上午10時18分許,打電話予張金生,告以被告張榮昌在其住處,並欲載張金生前來與被告張榮昌協調,張金生猶答稱「要去跟他講嗎?」等語,益徵被害人張金生當時係主動詢問被告鐘誌釧是否要其前去與被告張榮昌商談,而倘證人張金生事先並未委託被告鐘誌釧出面協調本件系爭工程糾紛,自無必要將其與被告張榮昌間之工程糾紛告知被告鐘誌釧,並與被告鐘誌釧就相關細節進一步見面討論,甚至將其與被告張榮昌相約見面之時間、地點據實告知被告鐘誌釧,復應被告鐘誌釧之請求,前去與被告張榮昌商談,堪認張金生事先即已透過廖金璋介紹而委請被告鐘誌釧出面協調本件系爭工程糾紛甚明。
(二)又張金生於100 年12月15日上午某時,前往被告鐘誌釧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廣福路之住處,與被告張榮昌協調本件工程糾紛,然未有結果,被告張榮昌即先行離去,而於同日中午,張金生同意給付200 萬元,復由共犯張寶國委請張明聰載同張金生前往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西屯分社,貸得200 萬元,復返回被告鐘誌釧上開住處,與被告張榮昌簽立終止系爭工程合約之協議書,並當場將200 萬元交付予被告張榮昌等情,亦為被告鐘誌釧、張榮昌、黃聰仁等人所不爭執,並經證人張金生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他卷第30頁,本院卷第68至89頁),核與證人廖金璋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100 年12月15日伊有帶張金生去被告鐘誌釧家等語(見偵卷第37頁反面);
證人張明聰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於100 年12月15日,伊姪子張寶國叫伊去張金生家載張金生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領錢,張金生當時有跟伊說是蓋房子的問題,要領錢給被告張榮昌等語(見他卷第134 至135 頁);
證人張寶國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當天張金生拜託伊載張金生去銀行,因為伊在忙,所以就拜託張明聰載張金生去等語(見偵卷第47頁);
證人即協議書見證人王津金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100 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鐘誌釧打電話叫伊過去,該協議書是伊擬的,當場伊有看到200 萬元的現金,在現場聽說是委託人張金生要給包商張榮昌的等語(見他卷第158 頁)相符,復有附表編號18、20、30、32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協議書影本、張金生之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摺內頁影本、貸放交易明細查詢資料等在卷可稽(見他卷第7 、8 至9 、10、58至66頁),亦堪認定。
(三)被告黃聰仁於100 年12月14日晚間即受被告鐘誌釧之指示,共謀以演戲之方式,要求張金生賠償並拉高其賠償金額,而從中謀取利益,並於100 年12月15日利用為張金生處理本件系爭工程糾紛之機會,一方面由被告鐘誌釧勸說張金生賠償且提高賠償金額,另一方面由黃聰仁假意外出再與張榮昌協調,然實際上被告黃聰仁僅在鐘誌釧上址住處巷口外與被告鐘誌釧通話,並由被告鐘誌釧刻意使在旁之張金生聽聞渠等通話內容及透過被告鐘誌釧轉述,藉以虛構被告張榮昌亦找黑道份子出面談判之假象,使張金生陷於錯誤,而答應接受被告張榮昌所提出200 萬元賠償金之要求等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黃聰仁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鐘誌釧在100 年12月15日前幾天就有打電話跟伊提到有人委託被告鐘誌釧調解一件工程糾紛,而於100 年12月14日被告鐘誌釧就有打電話告知要做「撒庫拉」,意思就是要演戲給人看,通完電話後,伊就有去找被告鐘誌釧見面商量,被告鐘誌釧把張金生與被告張榮昌蓋房子中間發生的事情跟伊講,伊大約想一下就知道要怎麼做了,就由伊自己當天在現場隨機應變來演戲,是要演給張金生看,將張金生的和解金額拉高。
100 年12月15日當天早上10時或11時,伊到被告鐘誌釧住處,去的時候被告張榮昌在那裡泡茶,伊在門口有問被告鐘誌釧這件事情現在到底怎麼樣了,被告鐘誌釧跟伊說張金生等一下就來了,伊就跟被告鐘誌釧說讓張金生跟被告張榮昌先講看看,到時候伊再看怎麼演,後來張金生來了,被告張榮昌與張金生有談了一下,被告張榮昌堅持要300 萬元,才願意退出這個工程,但張金生不同意,雙方講的不高興,被告張榮昌就先走了,只剩下張金生,伊就跟被告鐘誌釧出來門口講,等會可能要演的部分。
張金生原本連120 萬元都不願意拿出來,後來被告鐘誌釧打電話跟伊說張金生願意提高到120 萬元,伊就跟被告鐘誌釧商議伊等一下會假裝跟張金生說對方開口300 萬元,並要被告鐘誌釧不要再插手這件事情,對方要直接去找事主,藉機給張金生壓力,再把賠償金額拉高,之後伊就出去被告鐘誌釧的住處門口跟被告鐘誌釧講電話,照剛才講的這樣演,但是事實上伊並沒有跟被告張榮昌在一起,被告張榮昌這邊也沒有找人出來談,也沒有「仇兄」這個人,後來因為張金生不想惹事,就同意以200 萬元解決等語明確(見偵卷第36頁,本院卷第103 至127 頁),並有附表編號9 、19、21、22、23、24、25等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佐(見他卷第58至66頁);
而由上開附表編號19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觀之,足見被告鐘誌釧當時業已遊說被害人張金生將賠償金額提高至120 萬元,然被告鐘誌釧及被告黃聰仁猶不滿足,復商議營造對方亦找另一群黑道份子出面談判之假象,藉此給予被害人張金生壓力而再拉高賠償之金額;
且共犯張寶國於當日中午12時2 分許,亦打電話予被告鐘誌釧告以要拉高被害人張金生之和解金額至150 萬元至200 萬元(見附表編號22),而後被告黃聰仁即佯稱對方要求之賠償金額為180 萬元至200 萬元(見附表編號23),足見被告鐘誌釧等人係一再謀議要求被害人張金生賠償並藉機提高被害人張金生之賠償金額甚明;
且細繹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黃聰仁刻意在電話中稱「我說三百不可能,兄弟大家相拉一下,不然就是輸贏而已很簡單嘛,就是戰而已阿,他的意思叫我不要管啦,他說要去找事主啦,我跟他說不可能啦」等語,被告鐘誌釧隨即答稱「你給他擋一下不行啦喔,我們若是要交朋友的讓人家欺負的我們也不肯啦,對不」等語(見附表編號21),另被告鐘誌釧於電話中亦提及「叫海口那個出來講啦」、「聰仁你跟他講,這自己阿叔啦,不要啦,我先跟他講好嗎」等語(見附表編號23),且被告鐘誌釧於檢察官訊問時亦供認:伊與被告黃聰仁講附表編號23之通話內容時,張金生在伊旁邊,伊講「叫海口那個出來講啦」這句話是說給張金生聽等語(見偵卷第34頁),甚至於渠等2 人電話中,被告鐘誌釧亦曾詢問被害人張金生「四點好嗎,現在一點,原則上他們這邊的我們要跟他切斷關係就是下午四點,代書我也叫他到位,你錢要拿來喔,這樣有問題嗎?要開票嗎?不要在叫你兒子開了,他要現金啦」等語(見附表編號25),足見被害人張金生當時係在被告鐘誌釧身旁,且經由聽聞被告鐘誌釧與被告黃聰仁之上開對話內容及透過被告鐘誌釧之轉述,致誤信被告鐘誌釧與被告黃聰仁上開虛構之談判情節,而陷於錯誤始同意給付200 萬元之賠償金無訛,是被告鐘誌釧辯稱:伊與被告黃聰仁並沒有要演什麼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至於證人張金生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雖證述:當天係因被告鐘誌釧跟伊說一定要處理,不然走得出去嗎,來到這裡,鳥也飛不出去,伊心裡害怕,才答應拿200 萬元出來云云(見偵卷第36頁反面,本院卷第74、78至79頁),惟本件係證人張金生委由被告鐘誌釧出面與被告張榮昌協調,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細繹附表編號18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害人張金生猶主動答應前往被告鐘誌釧住處與被告張榮昌協調系爭工程糾紛,衡情被告鐘誌釧於協調過程中自無出言恐嚇被害人張金生之必要;
況倘被害人張金生當時係認遭被告鐘誌釧等人恐嚇索討財物,衡情其於離開被告鐘誌釧住處而外出籌款時,自得藉機尋求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承辦人員之協助以求脫困,避免再遭被告鐘誌釧等人恐嚇、脅迫,甚至於交付款項而離開被告鐘誌釧住處後,亦得即刻報警,然被害人張金生竟捨此不為,甚至於當日下午1 時36分許,猶主動撥打電話予被告鐘誌釧,詢問關於被告張榮昌配偶欲對其提出傷害告訴之事(見附表編號27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實與常情有悖,是被害人張金生上開指述之情節,是否核屬事實,已非無疑,自難俱信。
(四)又依證人張金生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張榮昌打電話給伊,約伊說要拿建設公司的收據給伊,伊等就在伊住處外面的堤防邊碰面,後來有人開1 台黑色的賓士車過來,把被告張榮昌拖去車上,車就開走了,之後伊到被告鐘誌釧家時,有看到裡面的人一直打被告張榮昌的頭,被告張榮昌都沒有還手等語(見他卷第31頁,偵卷第36頁反面,本院卷第73頁反面、第78頁、第86頁),且被告張榮昌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亦供認:100 年12月14日晚上伊跟被告鐘誌釧見面時,有談到隔天早上要拿一些資料給張金生,而於100 年12月15日早上在張金生住處外面,伊把資料拿給張金生後,就遭人開車帶去被告鐘誌釧住處等張金生等語(見偵卷第37頁,本院卷第144 頁反面至第145 頁)及被告鐘誌釧於本院審理時亦供認:100年12月14日晚上伊有與被告張榮昌見面協調本件系爭工程糾紛,被告張榮昌有跟張金生約定翌日要見面拿資料,伊有請張寶國至該地點將被告張榮昌接到伊的住處等語(見本院卷第142 至144 頁),復觀諸附表編號10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鐘誌釧於100 年12月14日晚間10時39分許,在電話中即提及「沒阿,阿姜要約他去工地要跟他講要拿錢的事情,為什麼要拿錢要解釋給他聽,他會打給我」、「嘿阿,我就要給阿姜押走了」等語;
且被告鐘誌釧於100 年12月15日上午9 時39分許,與被害人張金生確認被告張榮昌與被害人張金生約定之時間、地點後(見附表編號14),即前往約定之地點,而當時被告黃聰仁撥打電話予被告鐘誌釧,被告鐘誌釧即向被告黃聰仁表示「不然你從我家進去,我去處理,我把他帶回去就好了」等語(見附表編號15),隨後復撥打電話告知被告黃聰仁已將被告張榮昌帶走(見附表編號16)等內容,堪認被告鐘誌釧於100 年12月14日晚間即已得知被告張榮昌與被害人張金生相約隔日見面之事,復於100 年12月15日上午,即與共犯張寶國前往約定地點等候,然因被告黃聰仁未即時到場,即由共犯張寶國將被告張榮昌帶至其住處甚明;
另參以附表編號27、28、29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害人張金生打電話向被告鐘誌釧提及被告張榮昌之配偶打電話指責其找人打傷被告張榮昌,並欲提出告訴之事時,被告鐘誌釧並未否認此事,並表示「告,我會出來承擔,你不用煩惱啦」等語(見附表編號27),旋又撥打電話予被告張榮昌詢問此事,而被告張榮昌於電話中亦稱「我說要給他處理,要告他阿,我老婆跟他說我老公也沒幹什麼,你叫兄弟押走他,又打他,給他打成這樣」、「對,我跟我老婆講好阿,我跟他說給我打到遍體麟傷阿」等語(見附表編號28),甚至再打電話予被害人張金生表示「你跟他說太沒分寸啦,不然你跟他說阿釧叫人打他的就好了」等語(見附表編號29),亦與證人張金生上開證述目擊被告張榮昌遭被告鐘誌釧派人打傷乙節相符,堪認被害人張金生至被告鐘誌釧住處協調時,確有目擊被告張榮昌遭人打傷之事,是被告鐘誌釧及被告張榮昌均否認上揭被告張榮昌當被害人張金生面前遭被告鐘誌釧派人押走,並在被告鐘誌釧住處遭人毆打等情節,顯係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五)另觀諸附表編號11、12、13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鐘誌釧於100 年12月15日上午8 時55分許,即先打電話予共犯張寶國,並向共犯張寶國表示「阿姜還沒打給我阿」,復即打電話予被告張榮昌稱「好阿,我茶燒下去了」,再於上午9 時26分許,另撥打電話告知張寶國「阿姜來我這裡了咧」,堪認被告鐘誌釧之前即與被告張榮昌約定當天見面,並將此事告知共犯張寶國,且被告張榮昌亦於當日上午9 時26分前即至被告鐘誌釧住處與被告鐘誌釧碰面甚明,而倘被告鐘誌釧之前即與被告張榮昌約定見面,甚至於當日上午9 時3 分許,猶主動打電話叫被告張榮昌起床,衡情渠等2 人關係並無交惡,被告張榮昌仍有意願再與被告鐘誌釧相約碰面協調本件系爭工程糾紛,則被告鐘誌釧自無必要於前1 日猶特別計畫趁被告張榮昌與被害人張金生碰面時,派人將被告張榮昌押走之理;
況被告張榮昌與被害人張金生碰面前,已在被告鐘誌釧住處,倘被告鐘誌釧係真心為雙方協調本件工程糾紛,自得主動撥打電話告知被害人張金生此事,並請被害人張金生直接至其上開住處與被告張榮昌協調及拿取相關資料即可,然被告鐘誌釧於當日上午9 時39分撥打電話予被害人張金生時,卻刻意詢問被害人張金生關於被告張榮昌與其當日約定碰面之時間、地點,甚且再與共犯張寶國前往該處等候,復將被告張榮昌押回其上開住處,如此悖於常情之舉動,亦難免啟人疑竇;
而由被告鐘誌釧及被告張榮昌一連串之作為觀之,無非係刻意向被害人張金生隱瞞其等2 人當日事先業已碰面之事,復由被告張榮昌獨自1 人赴約後,再由被告鐘誌釧派人當張金生面前,假意將被告張榮昌押走談判,並於張金生到場談判時,佯裝毆打被告張榮昌,以便營造被告鐘誌釧與被告張榮昌係對立談判之假象,而取信張金生,藉以掩飾渠等共謀藉機向張金生詐取財物之目的。
再者,倘被告張榮昌事先並未與被告鐘誌釧共謀,而係莫名遭被告鐘誌釧派人強押及打傷,則其對被告鐘誌釧自當存有不滿及恐懼,而於談判未果離開被告鐘誌釧住處後,自得即刻報警尋求協助,或避免再與被告鐘誌釧有所聯繫、接觸,然被告張榮昌竟捨此不為,甚至於當日中午12時42分許,被告鐘誌釧撥打電話告知被告黃聰仁有關被害人張金生願意接受對方提出之和解金額後(見附表編號25),被告張榮昌隨即於12時45分許,主動撥打電話予被告鐘誌釧確認上情(見附表編號26),不僅時間點上太過巧合,甚且復於當日下午1 時37分許,猶能自在地與被告鐘誌釧談論被告張榮昌配偶欲就被告張榮昌遭人押走及打傷乙事提出告訴之事(見附表編號28),甚至於當日晚間6時47分許猶主動前往被告鐘誌釧住處(見附表編號34),已與一般遭限制自由、傷害之被害人態度有悖;
再佐以附表編號34、35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被告鐘誌釧於檢察官訊問時供認:附表編號35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是張寶國說要先載張金生回去等語(見偵卷第35頁),堪認當日晚間7 時12分前,被害人張金生猶在被告鐘誌釧住處,則被告鐘誌釧與被告張榮昌於附表編號34所示通話內容中提及要將之支開、避免看到被告張榮昌之人應即為被害人張金生無訛,倘非被告鐘誌釧及被告張榮昌事先謀議以此方式向被害人張金生詐取財物,則被告鐘誌釧及被告張榮昌又何必害怕遭被害人張金生發現渠等2 人事後碰面之事,益徵被告鐘誌釧及被告張榮昌事先即有向被害人張金生詐取財物之謀議甚明,是被告鐘誌釧、張榮昌辯稱:伊等事先並沒有謀議、串通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六)又依證人張金生於檢察官訊問證述:100 年12月15日當天,對方跟伊說要300 萬元,後來又說要200 萬元,但伊跟被告鐘誌釧說頂多20萬元解決,實際上伊並沒有要賠償被告張榮昌的意思,伊甚至還認為被告張榮昌已經跟伊拿了這麼多工程款,應該要還給伊一點,但只要被告張榮昌願意解約,伊就不要求被告張榮昌賠償等語(見偵卷第36頁反面至第37頁,本院卷第74頁反面、第81頁反面、第84頁反面、第89頁),足見證人張金生一開始委請被告鐘誌釧處理時只希望能與被告張榮昌終止系爭工程合約,並無另外給付賠償予被告張榮昌之意思;
再依被告鐘誌釧於檢察官訊問時供認:剛開始伊覺得被告張榮昌要求賠償的事情沒道理,而附表編號19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是指要對張金生拉高價格等語(見他卷第101 頁、偵卷第35頁)及證人即被告黃聰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張金生原本只願意拿出低於120 萬元,後來被告鐘誌釧跟伊說張金生願意提高到120 萬元,伊才跟被告鐘誌釧演戲拉到200 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08 頁反面、第119 頁反面),並佐以被告鐘誌釧於附表編號1 、2 、3 之通話中,即提及被告張榮昌向張金生所拿取之工程款顯已超過被告張榮昌所施作完成之工程,且倘被告張榮昌願意終止系爭工程合約,張金生即不會再向被告張榮昌追償等事,足見被告鐘誌釧一開始即認為張金生並無另外給付金錢或賠償予被告張榮昌之理,再由被告鐘誌釧於附表編號8 、9 、10、19之通話中,提到「有利潤的啦」、「撒庫拉的而已,可能就有利潤了」、「又遇到一個有錢人」、「很軟的」、「明天要演戲了」、「現在已經撈到一百二十萬了」等語及共犯張寶國於附表編號22之通話中提到「我們要給他敲到一百五至兩百那裡」等語,益徵被告鐘誌釧、張榮昌、黃聰仁、張寶國等人自始即打算藉機向張金生詐取財物,是被告鐘誌釧與被告張榮昌即假意由被告鐘誌釧派人強行將被告張榮昌押走談判,並於張金生到場談判時,佯裝毆打被告張榮昌,營造被告鐘誌釧與被告張榮昌係對立談判之假象,而取信張金生,藉以掩飾渠等共謀藉機向被害人張金生詐取財物之目的,進而由被告鐘誌釧在旁遊說被害人張金生賠償及提高賠償金額至120 萬元,復再與被告黃聰仁以上揭虛構之對話,刻意營造被告張榮昌亦找黑道份子出面談判之假象,而使張金生陷於錯誤,而同意提高賠償金額至200萬元,使渠等得以獲得賠償金,堪認渠等自始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
(七)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鐘誌釧、張榮昌、黃聰仁等人上開詐欺取財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另被告張榮昌之選任辯護人雖聲請證人劉詳銘、林文山到庭為證(見本院卷43頁),然其陳明該等證人之待證事實,均係關於被告張榮昌何以工程延宕之原因,實與本件被告張榮昌是否與被告鐘誌釧、黃聰仁共犯本件詐欺取財犯行無涉,認並無傳喚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方面: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
查被告鐘誌釧、張榮昌、黃聰仁3 人行為後,刑法有關詐欺取財罪部分,業於103 年6 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修正刑法第339條、新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 ,並自同年月20日起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上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且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前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之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該條文之修正僅係將罰金提高為50萬元;
又新增訂之刑法第339條之4 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本案被告鐘誌釧、張榮昌、黃聰仁等3 人與共犯張寶國等人共同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而有新增訂刑法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所述3 人以上共同犯之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為新舊法比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 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是核被告鐘誌釧、張榮昌、黃聰仁等人就上揭犯行,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鐘誌釧、張榮昌、黃聰仁3 人就本件犯行,與共犯張寶國等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鐘誌釧有事實欄一所示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鐘誌釧不思以己身之力,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利用被害人張金生委請其出面與被告張榮昌協調本件系爭工程之機會,與被告張榮昌、黃聰仁及共犯張寶國等人合謀以演戲之方式,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同意支付賠償金額,被告等人復不斷提高賠償金額,不僅有違被害人之付託,並造成被害人更大之損失,實無可取,並兼衡被告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害、被告鐘誌釧基於主導之地位、被告張榮昌、黃聰仁參與之情節及渠等素行、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黃聰仁所宣告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另關於共犯張寶國等人共犯本件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未具檢察官起訴,自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宛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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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通話時間 │通話對象 │內 容│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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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12/14 │A :鐘誌釧 │A:我跟你講喔. 人家來│ │
│ │17:02:14│ (出) │ 拜託我事情 │ │
│ │ │B :江秋水 │B:什麼事情 │ │
│ │ │(0000000000)│A:阿姜啦 │ │
│ │ │ │B:阿姜 │ │
│ │ │ │A:黎明路那裡是不是蓋│ │
│ │ │ │ 兩間房子. 那兩間房│ │
│ │ │ │ 子蓋這樣給人家拿多│ │
│ │ │ │ 少你知道嗎 │ │
│ │ │ │B:我不知道 │ │
│ │ │ │A:拿九百多萬 │ │
│ │ │ │B:嘿. 怎樣. 現在人家│ │
│ │ │ │ 拜託怎樣 │ │
│ │ │ │A:人家拜託意思就是說│ │
│ │ │ │ 不要讓他蓋了. 就算│ │
│ │ │ │ 要讓他蓋要經過我們│ │
│ │ │ │B:他那個不是放管了嗎│ │
│ │ │ │ . 那很久沒做了阿 │ │
│ │ │ │A:就沒阿. 錢給人家拿│ │
│ │ │ │ 九百多萬去了 │ │
│ │ │ │B:是頭仔連在一起那兩│ │
│ │ │ │ 間嗎 │ │
│ │ │ │A:糖炒栗子旁邊那間有│ │
│ │ │ │ 沒有.在上來那間.蓋│ │
│ │ │ │ 五樓那個 │ │
│ │ │ │B:有抹好了. 沒貼瓷磚│ │
│ │ │ │ . 鷹架都拆掉了那間│ │
│ │ │ │ 對嗎 │ │
│ │ │ │A:對. 這樣給人家拿九│ │
│ │ │ │ 百多萬. 這樣會不會│ │
│ │ │ │ 太離譜 │ │
│ │ │ │B:這樣要怎麼辦 │ │
│ │ │ │A:晚上我會叫阿姜來阿│ │
│ │ │ │B:幾點 │ │
│ │ │ │A:我等一下我先去載小│ │
│ │ │ │ 孩. 我等一下可能會│ │
│ │ │ │ 叫他來 │ │
│ │ │ │B:好 │ │
│ │ │ │A:你如果阿姜. 來. 你│ │
│ │ │ │ 到這裡就好了. 你不│ │
│ │ │ │ 要在做了. 人家也願│ │
│ │ │ │ 意賠你聽有嗎. 人家│ │
│ │ │ │ 要重新發包重頭來 │ │
│ │ │ │B:那不能拿去就好了. │ │
│ │ │ │ 不然阿姜一下就答應│ │
│ │ │ │ 了 │ │
│ │ │ │A:人家業主的意思. 人│ │
│ │ │ │ 家剛跟我坐完而已 │ │
│ │ │ │B:這樣也不行阿 │ │
│ │ │ │A:不要緊. 等一下你幾│ │
│ │ │ │ 點會到. 我們兩個先│ │
│ │ │ │ 坐啦 │ │
│ │ │ │B:我在等我那個朋友 │ │
│ │ │ │A:你在那裡 │ │
│ │ │ │B:我在黎明路這邊阿 │ │
│ │ │ │A:不然你先從我這邊來│ │
│ │ │ │ . 我先跟你先坐完. │ │
│ │ │ │ 我在叫他從這邊來啦│ │
│ │ │ │B:晚一點啦 │ │
│ │ │ │A:晚一點.我怕阿姜在 │ │
│ │ │ │ 睡覺哩. 不然我先等│ │
│ │ │ │ 你回來.我們先坐完.│ │
│ │ │ │ 合約書我拿給你看. │ │
│ │ │ │ 我們看要怎麼跟他講│ │
│ │ │ │ 在跟他講啦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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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12/14 │A :鐘誌釧 │A:你們里民有一些事情│ │
│ │17:54:53│ (出) │ 你要過來聽嗎. 不是│ │
│ │ │B :吳棟財 │ 我喔. 人家拜託我處│ │
│ │ │(0000000000)│ 理的喔 │ │
│ │ │ │B:不是啦. 我不在四張│ │
│ │ │ │ 黎咧 │ │
│ │ │ │A:這樣沒辦法 │ │
│ │ │ │B:幹什麼你跟我講 │ │
│ │ │ │A:你的里民阿姜阿 │ │
│ │ │ │B:是誰 │ │
│ │ │ │A:國寶他姪子那個阿 │ │
│ │ │ │B:那個怎樣 │ │
│ │ │ │A:給人家蓋房子蓋到一│ │
│ │ │ │ 半這樣. 黎明路那兩│ │
│ │ │ │ 間有沒有 │ │
│ │ │ │B:那我知道. 現在是怎│ │
│ │ │ │ 樣 │ │
│ │ │ │A:錢給人家拿多少去了│ │
│ │ │ │ 你知道嗎 │ │
│ │ │ │B:拿多少 │ │
│ │ │ │A:九百多萬. 你看那等│ │
│ │ │ │ 多久了說 │ │
│ │ │ │B:現在人家要怎麼弄 │ │
│ │ │ │A:我跟你講啦. 其實我│ │
│ │ │ │ 也想說庄裡的人啦. │ │
│ │ │ │ 我開給跟我拜託這個│ │
│ │ │ │ 人的條件兩種啦. 一│ │
│ │ │ │ 種就是說阿姜你錢就│ │
│ │ │ │ 拿完了. 你退出不要│ │
│ │ │ │ 蓋了. 另外叫別人來│ │
│ │ │ │ 蓋. 我也不要給你追│ │
│ │ │ │ 究錢的事情了. 第二│ │
│ │ │ │ 點阿姜你若要繼續做│ │
│ │ │ │ . 就是以後你要請錢│ │
│ │ │ │ . 要驗收. 要幹什麼│ │
│ │ │ │ 都要經過我阿釧 │ │
│ │ │ │B:喔. 這樣公道阿 │ │
│ │ │ │A:兩條路讓他走啦. 這│ │
│ │ │ │ 樣應該是不吃虧. 我│ │
│ │ │ │ 這樣跟他講. 國寶說│ │
│ │ │ │ 很好了啦. 如果聰明│ │
│ │ │ │ 的人就放棄就好了. │ │
│ │ │ │ 錢給人家拿超過了 │ │
│ │ │ │B:好啦.我回來在來講 │ │
│ │ │ │ 好嗎 │ │
│ │ │ │A:好啦. 原則上我會用│ │
│ │ │ │ 這樣處理啦 │ │
│ │ │ │B:好啦 │ │
│ │ │ │A:因為事主拜託我的人│ │
│ │ │ │ 也同意這樣處理啦 │ │
│ │ │ │B:好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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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12/14 │A :鐘誌釧 │B:他現在是不要給人家│ │
│ │18:02:35│ (出) │ 了唷 │ │
│ │ │B :江秋水 │A:他要. 他還要跟人家│ │
│ │ │(0000000000)│ 拿一百萬 │ │
│ │ │ │B:業主都沒跟他說你錢│ │
│ │ │ │ 拿超過了 │ │
│ │ │ │A:有阿. 怎麼沒有. 說│ │
│ │ │ │ 給人家說你要叫我戰│ │
│ │ │ │ 爭也需要子彈阿 │ │
│ │ │ │B:總金額看多少阿 │ │
│ │ │ │A:總金額包括追建的還│ │
│ │ │ │ 沒蓋到有沒有差不多│ │
│ │ │ │ 一千三左右 │ │
│ │ │ │B:那不是都還沒抹 │ │
│ │ │ │A:對阿. 都已經給人家│ │
│ │ │ │ 拿九百多萬去了. 這│ │
│ │ │ │ 樣有離譜嗎 │ │
│ │ │ │B:這樣就很難說 │ │
│ │ │ │A:人家業主兩條路讓他│ │
│ │ │ │ 選擇. 第一條就是說│ │
│ │ │ │ 你全部退掉. 你都不│ │
│ │ │ │ 用了. 我要叫別人去│ │
│ │ │ │ 做了. 但是錢你已經│ │
│ │ │ │ 拿去就拿去. 我不要│ │
│ │ │ │ 在追究了 │ │
│ │ │ │B:阿姜怎麼說 │ │
│ │ │ │A:我就還沒跟他講阿. │ │
│ │ │ │ 第二條就是你要繼續│ │
│ │ │ │ 做. 但是以後監工的│ │
│ │ │ │ 部分就是我這邊去跟│ │
│ │ │ │ 你追了. 要請錢你要│ │
│ │ │ │ 經過我. 我認為合理│ │
│ │ │ │ . 我才要給你請 │ │
│ │ │ │B:插手這個有效嗎 │ │
│ │ │ │A:看有沒有利潤.這個 │ │
│ │ │ │ 很富有 │ │
│ │ │ │B:喔好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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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12/14 │A :鐘誌釧 │A:你在那裡 │ │
│ │18:09:34│ (出) │B:我在家裡咧 │ │
│ │ │B :廖繼堅 │A:你過來我這裡一下好│ │
│ │ │(0000000000)│ 嗎 │ │
│ │ │ │B:什麼事情 │ │
│ │ │ │A:阿姜的事情啦. 人家│ │
│ │ │ │ 拜託事情啦. 蓋房子│ │
│ │ │ │ 的事情 │ │
│ │ │ │B:你聯絡不到他的人喔│ │
│ │ │ │A:有. 聯絡到了. 他也│ │
│ │ │ │ 要過來我這裡了. 黎│ │
│ │ │ │ 明路那兩間你知道嗎│ │
│ │ │ │ . 那給人家蓋這樣. │ │
│ │ │ │ 阿姜給人家拿九百多│ │
│ │ │ │ 萬咧 │ │
│ │ │ │B:喔好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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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12/14 │A :鐘誌釧 │A:我之後合約書我有看│ │
│ │19:18:14│ (出) │ 我想一想喔. 我的感│ │
│ │ │B :張金生 │ 覺是乾脆直接叫他放│ │
│ │ │(0000000000)│ 棄. 你覺得咧 │ │
│ │ │ │B:他叫放棄這樣喔 │ │
│ │ │ │A:不然你這個. 你合約│ │
│ │ │ │ 書上面沒寫日期哩你│ │
│ │ │ │ 知道嗎 │ │
│ │ │ │B:嘿 │ │
│ │ │ │A:沒寫何時完工你知道│ │
│ │ │ │ 嗎 │ │
│ │ │ │B:嘿. 沒寫到 │ │
│ │ │ │A:你讓他拖個兩三年. │ │
│ │ │ │ 我們也不利咧.你聽 │ │
│ │ │ │ 懂我的意思嗎.我在 │ │
│ │ │ │ 那看一看. 我突然想│ │
│ │ │ │ 到這一點你知道嗎. │ │
│ │ │ │ 你的感覺咧 │ │
│ │ │ │B:對阿. 叫他放棄. 前│ │
│ │ │ │ 幾天我跟他講他不肯│ │
│ │ │ │ 咧 │ │
│ │ │ │A:你在家裡嗎 │ │
│ │ │ │B:嘿.我在家裡 │ │
│ │ │ │A:我從你那裡下去好了│ │
│ │ │ │B:不然你去我兒子車行│ │
│ │ │ │ 那裡.我過去那裡.我│ │
│ │ │ │ 兒子車行你知道喔 │ │
│ │ │ │A:我知道. 就轉角那個│ │
│ │ │ │ 咩.橋頭那個嗎 │ │
│ │ │ │B:嘿 │ │
│ │ │ │A:我給你們考慮的應該│ │
│ │ │ │ 是對啦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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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0/12/14 │A :鐘誌釧 │A:你在那裡 │ │
│ │19:20:08│ (出) │B:七彩阿 │ │
│ │ │B :張寶國 │A:我跟你講. 他現在約│ │
│ │ │(0000000000)│ 我要去他兒子車行那│ │
│ │ │ │ 裡坐. 我先下去跟他│ │
│ │ │ │ 坐一下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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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0/12/14 │A :鐘誌釧 │A:你明天有要去那裡嗎│ │
│ │19:33:55│ (出) │B:明天 │ │
│ │ │B :劉修誠 │A:明天早上差不多九點│ │
│ │ │(0000000000)│ 至十點有要去那裡嗎│ │
│ │ │ │B:應該沒有吧 │ │
│ │ │ │A:沒有. 你可能要來我│ │
│ │ │ │ 這裡一下喔. 有一個│ │
│ │ │ │ 工作 │ │
│ │ │ │B:好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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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0/12/14 │A :鐘誌釧 │A:明天差不多九點至十│ │
│ │20:24:33│ (入) │ 點之間有一件工作要│ │
│ │ │B :林弘容 │ 辦啦 │ │
│ │ │(0000000000)│B:不然我看怎樣好了 │ │
│ │ │ │A:有利潤的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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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0/12/14 │A :鐘誌釧 │A:你明天九點至十點那│ │
│ │20:26:02│ (出) │ 裡你在新家那邊嗎 │ │
│ │ │B :黃聰仁 │B:不一定咧 │ │
│ │ │(0000000000)│A:怎麼不一定. 你不是│ │
│ │ │ │ 明天要弄過去嗎 │ │
│ │ │ │B:對阿. 我約十點阿 │ │
│ │ │ │A:這樣你也沒空. 我跟│ │
│ │ │ │ 你講. 我有連絡阿成│ │
│ │ │ │ 了. 我叫他明天九點│ │
│ │ │ │ 來我這裡. 有一件事│ │
│ │ │ │ 情要辦 │ │
│ │ │ │B:怎樣 │ │
│ │ │ │A:撒庫拉的而已. 可能│ │
│ │ │ │ 就有利潤了. 我有連│ │
│ │ │ │ 絡阿成. 阿成在帶一│ │
│ │ │ │ 個下來就好了. 我們│ │
│ │ │ │ 這裡也有兩個在這裡│ │
│ │ │ │ 阿. 要做撒庫拉的而│ │
│ │ │ │ 已 │ │
│ │ │ │B:好阿 │ │
│ │ │ │A:若講的成明天就有錢│ │
│ │ │ │ 可以拿了 │ │
│ │ │ │B:好阿 │ │
│ │ │ │A:又遇到一個有錢人 │ │
│ │ │ │B:誰 │ │
│ │ │ │A:你等一下有要下來嗎│ │
│ │ │ │B:有阿 │ │
│ │ │ │A:我現在在西屯路七彩│ │
│ │ │ │ 這裡有事情過去一下│ │
│ │ │ │ . 你下來見面我在跟│ │
│ │ │ │ 你講. 很軟的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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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0/12/14 │A :鐘誌釧 │B:你去跟他坐的怎樣 │ │
│ │22:39:36│ (入) │A:就是不要讓阿姜做了│ │
│ │ │B :江秋水 │ 啦. 明天要演戲了 │ │
│ │ │(0000000000)│B:幾點要去 │ │
│ │ │ │A:九點半吧 │ │
│ │ │ │B:要去工地嗎 │ │
│ │ │ │A:應該是在那邊演戲吧│ │
│ │ │ │B:你是阿姜先跟他講. │ │
│ │ │ │ 那個在打電話叫你去│ │
│ │ │ │ 這樣唷 │ │
│ │ │ │A:沒阿. 阿姜要約他去│ │
│ │ │ │ 工地要跟他講要拿錢│ │
│ │ │ │ 的事情. 為什麼要拿│ │
│ │ │ │ 錢要解釋給他聽. 他│ │
│ │ │ │ 會打給我 │ │
│ │ │ │B:那個會打給你唷 │ │
│ │ │ │A:嘿阿. 我就要給阿姜│ │
│ │ │ │ 押走了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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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0/12/15 │A :鐘誌釧 │A:我在家裡喔 │ │
│ │08:55:05│ (出) │B:他有說幾點嗎 │ │
│ │ │B :張寶國 │A:阿姜還沒打給我阿 │ │
│ │ │(0000000000)│B:這樣我出去吃飯一下│ │
│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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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0/12/15 │A :鐘誌釧 │A:還在睡喔 │ │
│ │09:03:58│ (出) │B:起來了 │ │
│ │ │B :張榮昌 │A:好阿.我茶燒下去了 │ │
│ │ │(0000000000)│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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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0/12/15 │A :鐘誌釧 │A:阿姜來我這裡了咧 │ │
│ │09:26:21│ (出) │B:好. 我等一下馬上下│ │
│ │ │B :張寶國 │ 去好嗎 │ │
│ │ │(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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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0/12/15 │A :鐘誌釧 │A:是跑去那裡阿 │ │
│ │09:39:15│ (出) │B:誰 │ │
│ │ │B :張金生 │A:他阿 │ │
│ │ │(0000000000)│B:誰跑去那裡 │ │
│ │ │ │A:阿姜阿 │ │
│ │ │ │B:阿姜等一下會來我這│ │
│ │ │ │ 裡. 說十點要過來我│ │
│ │ │ │ 這裡 │ │
│ │ │ │A:你怎麼沒有打給我 │ │
│ │ │ │B:我要打給你. 你電話│ │
│ │ │ │ 就進來了 │ │
│ │ │ │A:他有約你唷 │ │
│ │ │ │B:約十點要拿那個. 我│ │
│ │ │ │ 昨天跟你講喔要繳營│ │
│ │ │ │ 造場費用的帳單. 要│ │
│ │ │ │ 拿來給我繳. 我現在│ │
│ │ │ │ 有打電話給建築師. │ │
│ │ │ │ 建築師跟我說你不要│ │
│ │ │ │ 繳收起來. 你跟他騙│ │
│ │ │ │ 說你要繳不要緊. 你│ │
│ │ │ │ 就單子給他收起來 │ │
│ │ │ │A:你說幾點 │ │
│ │ │ │B:他約十點 │ │
│ │ │ │A:在那裡. 在你那裡嗎│ │
│ │ │ │B:要去橋頭這裡. 我家│ │
│ │ │ │ 這個橋頭這裡 │ │
│ │ │ │A:好.這樣我知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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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0/12/15 │A :鐘誌釧 │B:你在那裡 │ │
│ │09:59:37│ (入) │A:黎明路僑光橋頭這裡│ │
│ │ │B :黃聰仁 │B:黎明路僑光橋頭要怎│ │
│ │ │(0000000000)│ 麼走 │ │
│ │ │ │A:你現在在那裡 │ │
│ │ │ │B:我從松竹路一直來阿│ │
│ │ │ │A:不然你從我家進去. │ │
│ │ │ │ 我去處理. 我把他帶│ │
│ │ │ │ 回去就好了 │ │
│ │ │ │B:不要啦.我來 │ │
│ │ │ │A:黎明路你知道嗎 │ │
│ │ │ │B:我知道阿 │ │
│ │ │ │A:你就從我家出去黎明│ │
│ │ │ │ 路右轉. 第二個加油│ │
│ │ │ │ 站是不是一間全國對│ │
│ │ │ │ 不. 第二個加油站那│ │
│ │ │ │ 裡 │ │
│ │ │ │B:好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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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0/12/15 │A :鐘誌釧 │A:從家裡過來啦 │ │
│ │10:06:30│ (出) │B:你帶走了喔 │ │
│ │ │B :黃聰仁 │A:帶走了 │ │
│ │ │(0000000000)│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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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0/12/15 │A :鐘誌釧 │A:我快到家了 │ │
│ │10:07:20│ (入) │B:好 │ │
│ │ │B :林弘容 │ │ │
│ │ │(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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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0/12/15 │A :鐘誌釧 │A:董仔我跟你講. 他在│ │
│ │10:18:10│ (出) │ 那裡講他的委屈你聽│ │
│ │ │B :張金生 │ 有嗎 │ │
│ │ │(0000000000)│B:他都會這樣 │ │
│ │ │ │A:不要緊. 他人在這裡│ │
│ │ │ │ 了. 你走上來橋頭那│ │
│ │ │ │ 裡. 我去載你 │ │
│ │ │ │B:要去跟他講嗎 │ │
│ │ │ │A:嘿. 我去載你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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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0/12/15 │A :鐘誌釧 │B:怎樣 │ │
│ │11:57:28│ (出) │A:現在已經撈到一百二│ │
│ │ │B :黃聰仁 │ 十萬了 │ │
│ │ │(0000000000)│B:現在已經拿到一百二│ │
│ │ │ │ 十萬了 │ │
│ │ │ │A:沒有. 已經拉到一百│ │
│ │ │ │ 二十了. 你聽有嗎 │ │
│ │ │ │B:我等一下會跟他說對│ │
│ │ │ │ 方開口三百. 我跟他│ │
│ │ │ │ 說不可能啦. 我就跟│ │
│ │ │ │ 他說釧董. 不然叫我│ │
│ │ │ │ 們不要插手啦. 人家│ │
│ │ │ │ 要直接去找事主啦 │ │
│ │ │ │A:好 │ │
│ │ │ │B:你聽有意思嗎. 你就│ │
│ │ │ │ 跟他說要. 我就現在│ │
│ │ │ │ 直接跟他們喊一喊. │ │
│ │ │ │ 你聽有意思嗎. 既然│ │
│ │ │ │ 來了. 我跟他們喊一│ │
│ │ │ │ 喊. 叫他們都退駕啦│ │
│ │ │ │ . 不然他們也找一組│ │
│ │ │ │ 人要找事主輸贏這樣│ │
│ │ │ │ 而已 │ │
│ │ │ │A:現在已經拉到一百二│ │
│ │ │ │ 了 │ │
│ │ │ │B:好啦. 我在拉一些 │ │
│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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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0/12/15 │A :鐘誌釧 │A:在那裡 │ │
│ │11:59:04│ (出) │B:我在清水 │ │
│ │ │B :王津金 │A:那個下午兩點的時候│ │
│ │ │(0000000000)│ 熱鬧你不過來嗎 │ │
│ │ │ │B:你是愛的呼喚嗎 │ │
│ │ │ │A:對. 然後還有一樣工│ │
│ │ │ │ 作要給你做 │ │
│ │ │ │B:好啦. 兩點前我到 │ │
│ │ │ │A:因為他們這個就是蓋│ │
│ │ │ │ 房子的糾紛你知道嗎│ │
│ │ │ │ . 我給他處理好了. │ │
│ │ │ │ 可能要寫切結書啦. │ │
│ │ │ │ 可能要麻煩你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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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00/12/15 │A :鐘誌釧 │A:你說他們的意思怎樣│ │
│ │12:00:07│ (出) │B:我現在人在這裡啦 │ │
│ │ │B :黃聰仁 │A:他們的意思怎樣你講│ │
│ │ │(0000000000)│B:他們意思要三百啦. │ │
│ │ │ │ 我跟他說不可能啦. │ │
│ │ │ │ 那事情就不是像他們│ │
│ │ │ │ 所說的這樣. 他的意│ │
│ │ │ │ 思是說阿姜也做那麼│ │
│ │ │ │ 久了. 對員工怎樣. │ │
│ │ │ │ 我跟他說那都不管啦│ │
│ │ │ │ . 我說我出來就是要│ │
│ │ │ │ 完事而已. 你們中間│ │
│ │ │ │ 怎樣我都不管. 他就│ │
│ │ │ │ 是要三百. 我說三百│ │
│ │ │ │ 不可能. 兄弟大家相│ │
│ │ │ │ 拉一下. 不然就是輸│ │
│ │ │ │ 贏而已很簡單嘛. 就│ │
│ │ │ │ 是戰而已阿. 他的意│ │
│ │ │ │ 思叫我不要管啦. 他│ │
│ │ │ │ 說要去找事主啦. 我│ │
│ │ │ │ 跟他說不可能啦 │ │
│ │ │ │A:你給他擋一下不行啦│ │
│ │ │ │ 喔. 我們若是要交朋│ │
│ │ │ │ 友的讓人家欺負的我│ │
│ │ │ │ 們也不肯啦對不 │ │
│ │ │ │B:我知道. 我現在就是│ │
│ │ │ │ 跟他講不可能啦. 既│ │
│ │ │ │ 然我出來管了. 那裡│ │
│ │ │ │ 面有一個我認識的. │ │
│ │ │ │ 我跟他說既然我出來│ │
│ │ │ │ 插手了. 人家阿伯仔│ │
│ │ │ │ 也確定人家拿那麼多│ │
│ │ │ │ 錢了. 我多那個出來│ │
│ │ │ │ 是要完事. 叫他不要│ │
│ │ │ │ 管這樣而已 │ │
│ │ │ │A:我跟你講. 你跟他講│ │
│ │ │ │ 我們這邊若要完事就│ │
│ │ │ │ 是一百二十萬處理掉│ │
│ │ │ │ . 但是馬上寫. 我們│ │
│ │ │ │ 不要在拖. 現金我們│ │
│ │ │ │ 馬上拿給他啦. 馬上│ │
│ │ │ │ 寫我們不要拖了. 你│ │
│ │ │ │ 跟他講看看. 你馬上│ │
│ │ │ │ 打給我 │ │
│ │ │ │B:我現在在這裡咩. 我│ │
│ │ │ │ 等一下打給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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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00/12/15 │A :鐘誌釧 │B:釧兄. 我們要給他敲│ │
│ │12:02:40│ (入) │ 到一百五至兩百那裡│ │
│ │ │B :張寶國 │A:我知道 │ │
│ │ │(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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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100/12/15 │A :鐘誌釧 │B:一百八啦. 他說沒有│ │
│ │12:03:35│ (入) │ 若 在繼續就兩百啦.│ │
│ │ │B :黃聰仁 │ 兩百至一百八啦. 不│ │
│ │ │(0000000000)│ 然他在繼續做也不只│ │
│ │ │ │ 一百八兩百啦 │ │
│ │ │ │A:好. 我等一下給你電│ │
│ │ │ │ 話啦 │ │
│ │ │ │B:他現在意思說. 若沒│ │
│ │ │ │ 拿這一百八也不要緊│ │
│ │ │ │ 啦. 兩百也不要緊啦│ │
│ │ │ │A:他說沒拿也不要緊就│ │
│ │ │ │ 對了. 他也要繼續給│ │
│ │ │ │ 他做啦. 也不只要拿│ │
│ │ │ │ 這些啦 │ │
│ │ │ │B:對啦. 他現在叫仇兄│ │
│ │ │ │ 來講的意思是這要啦│ │
│ │ │ │A:叫海口那個出來講啦│ │
│ │ │ │B:現在仇兄他們要出來│ │
│ │ │ │ 插手啦 │ │
│ │ │ │A:聰仁你跟他講. 這自│ │
│ │ │ │ 己阿叔啦. 不要啦. │ │
│ │ │ │ 我先跟他講好嗎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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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100/12/15 │A :鐘誌釧 │B:你現在怎樣. 現在仇│ │
│ │12:24:48│ (入) │ 兄也來到這裡了咧 │ │
│ │ │B :黃聰仁 │A:現在在叫他兒子來啦│ │
│ │ │(0000000000)│ . 要給他兒子知道一│ │
│ │ │ │ 下. 原則上他是沒問│ │
│ │ │ │ 題啦. 但是他兒子很│ │
│ │ │ │ 屎咧. 我跟他講利害│ │
│ │ │ │ 關係給他聽咩 │ │
│ │ │ │B:沒啦. 你看怎樣. 因│ │
│ │ │ │ 為我給人家答應了你│ │
│ │ │ │ 知道嗎. 不然人家仇│ │
│ │ │ │ 兄來這裡了你知道嗎│ │
│ │ │ │ . 看能不能快一點. │ │
│ │ │ │ 不然我一直坐在這裡│ │
│ │ │ │ 泡茶也不是辦法哩 │ │
│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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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100/12/15 │A :鐘誌釧 │A:我跟你講. 你跟他講│ │
│ │12:42:03│ (出) │ 啦. 等我們的電話. │ │
│ │ │B :黃聰仁 │ 原 則上都沒問題了.│ │
│ │ │(0000000000)│ 我現在找代書. 你叫│ │
│ │ │ │ 他們後面什麼動作都│ │
│ │ │ │ 不要做了喔. 若做下│ │
│ │ │ │ 去就包括我們了喔 │ │
│ │ │ │B:沒啦. 我聽有啦. 現│ │
│ │ │ │ 在是OK還是不OK │ │
│ │ │ │A:有啦 │ │
│ │ │ │B:我現在胸脯拍下去. │ │
│ │ │ │ 人家就是對我了 │ │
│ │ │ │A:不要緊. 你胸脯給他│ │
│ │ │ │ 拍下去啦 │ │
│ │ │ │B:是有辦法嗎. 釧董 │ │
│ │ │ │A:有啦 │ │
│ │ │ │B:那錢到時候我拿不出│ │
│ │ │ │ 來.我是很難過喔 │ │
│ │ │ │A:不會啦. 我不會讓你│ │
│ │ │ │ 難過啦. 那OK啦 │ │
│ │ │ │B:現在要怎麼跟他講 │ │
│ │ │ │A:你就跟他說下午等我│ │
│ │ │ │ 們的電話. 代書到了│ │
│ │ │ │ 時候 │ │
│ │ │ │B:不用啦. 我給他約四│ │
│ │ │ │ 點啦好嗎 │ │
│ │ │ │A:(問張仔: 四點好嗎│ │
│ │ │ │ . 現在一點. 原則上│ │
│ │ │ │ 他們這邊的我們要跟│ │
│ │ │ │ 他切斷關係就是下午│ │
│ │ │ │ 四點. 代書我也叫他│ │
│ │ │ │ 到位.你錢要拿來喔.│ │
│ │ │ │ 這樣有問題嗎. 要開│ │
│ │ │ │ 票嗎. 不要在叫你兒│ │
│ │ │ │ 子開了. 他要現金啦│ │
│ │ │ │ ) │ │
│ │ │ │B:要開票. 你要叫誰去│ │
│ │ │ │ 軋 │ │
│ │ │ │A:好啦.這樣四點啦 │ │
│ │ │ │B:多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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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100/12/15 │A :鐘誌釧 │B:方便講話嗎 │ │
│ │12:45:03│ (入) │A:你講.OK啦 │ │
│ │ │B :張榮昌 │B:OK喔 │ │
│ │ │(0000000000)│A:四點要簽啦 │ │
├──┼─────┼───────┼──────────┼──────┤
│ 27 │100/12/15 │A :鐘誌釧 │B:我請教你喔. 現在阿│ │
│ │13:36:24│ (入) │ 姜他老婆打電話來問│ │
│ │ │B :張金生 │ 我啦. 說我叫人打他│ │
│ │ │(0000000000)│ . 打到全身是傷 │ │
│ │ │ │A:那你都不用管他啦 │ │
│ │ │ │B:我說我不知道啦. 說│ │
│ │ │ │ 要去法院告我啦. 告│ │
│ │ │ │ 傷害啦. 這樣你看怎│ │
│ │ │ │ 麼辦 │ │
│ │ │ │A:那你都不用理他. 就│ │
│ │ │ │ 下午就要跟他寫了 │ │
│ │ │ │B:到時候他如果去告咧│ │
│ │ │ │A:告我會出來承擔. 你│ │
│ │ │ │ 不用煩惱啦 │ │
│ │ │ │B:好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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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100/12/15 │A :鐘誌釧 │B:剛剛打給我老婆. 跟│ │
│ │13:37:46│ (出) │ 我老婆投 │ │
│ │ │B :張榮昌 │A:哭么. 你老婆說打電│ │
│ │ │(0000000000)│ 話恐嚇他 │ │
│ │ │ │B:沒啦. 就他打來跟我│ │
│ │ │ │ 老婆投訴說我給他恐│ │
│ │ │ │ 嚇三百 │ │
│ │ │ │A:你老婆說要告他. 說│ │
│ │ │ │ 要去法院. 大家要驗│ │
│ │ │ │ 傷怎樣 │ │
│ │ │ │B:我說要給他處理. 要│ │
│ │ │ │ 告他阿. 我老婆跟他│ │
│ │ │ │ 說我老公也沒幹什麼│ │
│ │ │ │ . 你叫兄弟押走他. │ │
│ │ │ │ 又打他. 給他打成這│ │
│ │ │ │ 樣 │ │
│ │ │ │A:你跟你老婆講好嘿 │ │
│ │ │ │B:對. 我跟我老婆講好│ │
│ │ │ │ 阿. 我跟他說給我打│ │
│ │ │ │ 到遍體麟傷阿 │ │
│ │ │ │A:好. 四點在過來喔 │ │
│ │ │ │B:好. 剛剛打來跟我老│ │
│ │ │ │ 婆講阿. 我叫他不要│ │
│ │ │ │ 理他阿. 又被我老婆│ │
│ │ │ │ 罵阿 │ │
│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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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100/12/15 │A :鐘誌釧 │A:對方還有在打給你嗎│ │
│ │14:37:16│ (出) │B:誰 │ │
│ │ │B :張金生 │A:就阿姜他們還有在打│ │
│ │ │(0000000000)│ 嗎 │ │
│ │ │ │B:沒咧 │ │
│ │ │ │A:因為我有打給他跟他│ │
│ │ │ │ 說幹你娘. 不要在那│ │
│ │ │ │ 邊講那些有的沒的啦│ │
│ │ │ │B:有在打去你那裡嗎 │ │
│ │ │ │A:沒啦. 我打給他的 │ │
│ │ │ │B:喔. 沒有打來我這裡│ │
│ │ │ │ 啦 │ │
│ │ │ │A:喔. 這樣就好了 │ │
│ │ │ │B:他老婆有啦. 他老婆│ │
│ │ │ │ 在哭爸啦 │ │
│ │ │ │A:那不用理他啦. 那等│ │
│ │ │ │ 一下順便寫一寫就好│ │
│ │ │ │ 了 │ │
│ │ │ │B:他老婆打電話來說. │ │
│ │ │ │ 我為什麼叫人打他啦│ │
│ │ │ │A:你跟他說太沒分寸啦│ │
│ │ │ │ . 不然你跟他說阿釧│ │
│ │ │ │ 叫人打他的就好了 │ │
│ │ │ │B:我有跟他說我不知道│ │
│ │ │ │A:說不知道就好了喔 │ │
│ │ │ │B:好 │ │
├──┼─────┼───────┼──────────┼──────┤
│ 30 │100/12/15 │A :鐘誌釧 │B:釧兄. 我現在先要去│ │
│ │14:42:39│ (入) │ 載他了. 載他去銀行│ │
│ │ │B :張寶國 │ 了 │ │
│ │ │(0000000000)│A:好 │ │
├──┼─────┼───────┼──────────┼──────┤
│ 31 │100/12/15 │A :鐘誌釧 │A:最新的喔. 改領現金│ │
│ │15:35:31│ (出) │ 了 │ │
│ │ │B :黃聰仁 │B:這樣喔 │ │
│ │ │(0000000000)│A:銀行的經理在那邊等│ │
│ │ │ │ 他了 │ │
│ │ │ │B:好阿 │ │
├──┼─────┼───────┼──────────┼──────┤
│ 32 │100/12/15 │A :鐘誌釧 │B;釧兄.他們進去了咧│ │
│ │16:05:43│ (入) │A:不要緊. 王代書在那│ │
│ │ │B :張寶國 │ 裡先讓他寫 │ │
│ │ │(0000000000)│B:好 │ │
├──┼─────┼───────┼──────────┼──────┤
│ 33 │100/12/15 │A :鐘誌釧 │A:你在那裡 │ │
│ │17:57:52│ (出) │B:你在家裡喔 │ │
│ │ │B :張榮昌 │A:你在那裡啦 │ │
│ │ │(0000000000)│B:我在庄仔吃飯一下 │ │
│ │ │ │A:好. 你吃好從我這邊│ │
│ │ │ │ 過來. 這事情咱們大│ │
│ │ │ │ 家完事一下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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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100/12/15 │A :鐘誌釧 │B:那個在那邊哈拉. 沒│ │
│ │18:47:37│ (出) │ 有給他處理走. 等一│ │
│ │ │B :張榮昌 │ 下看到我 │ │
│ │ │(0000000000)│A:好. 我叫他走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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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100/12/15 │A :鐘誌釧 │B:釧兄. 我先載他回去│ │
│ │19:12:25│ (入) │ 了喔 │ │
│ │ │B :張寶國 │A:好. 你先載他回去 │ │
│ │ │(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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