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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清福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易字第300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恭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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