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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緝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馨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進仕
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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